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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赴台交换交流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交流学生及内容第一条本规定之学生是指在籍学生赴台湾高校短期学习、交流的本校学生(本科生与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二条学生应为在我校注册学习的二年级及以上,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者。第三条本规定之交流是指学生按照XX大学与台湾地区相关大学所签订的校际交流协议,在规定学制内赴台湾高校学习。交流学习方式主要是课程学习,我校认可学生在台湾高校的课程与学分。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四条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二)综合素质好,身体健康;(三)已按我校培养计划完成以前各学期规定的课程;(四)平均分不低于75分(无不及格),或平均绩点2.7及以
2、上。同等条件下CET4英语成绩高者优先;(五)学生和家长应承诺有能力承担在台学习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用。第三章选拔程序及安排第五条选拔程序:(一)学院预选:受理学生报名(学生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对推荐名单审核、排序、公示;(二)学院将电子版“学院推荐学生信息汇总表”和纸质版“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教务处。(三)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审定、公示。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条学籍处理:赴台湾高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者,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生凭台湾高校录取通知和留学协议,向学院递交保留学籍申请,学院审核并报学生处。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港澳台办公室、研究生院作保留
3、学籍处理,根据学校要求发放奖学金,出具学籍证明等。第七条出境教育:学院会同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派出学生的行前教育;学院确定本校联系老师和联系方式,并报校港澳台办公室备存。第八条境外联系:学生到达台湾高校后,应在两周内及时将住址、联系方式通知学院。学院指派联系老师,负责与学生保持联系,关心了解其学习状况、生活和思想动态,并及时向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沟通学生突发事件等情况,同时作好学生的操行评定;联系老师应按照学校要求做好赴台学生的状态跟踪与管理工作。第九条返校恢复学籍:学生根据协议按期返校,未按期返校或按期返校而未办理恢复学籍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按期返校后向所在学院递交成绩证明原件、个人
4、赴台湾高校交流交换学习小结(书面总结不低于1500字学习心得,在台最后一周将电子版发给辅导员老师),并按恢复学籍程序办理复学手续。第十条学分认定:学院根据相关协议,对学生在台湾高校所学课程学分进行认定,并将学院认定意见、学生成绩证明原件、相关证书复印件及时提交教务处复核备案。有以下几种情况,学院不予学分互认:(一)没有修满对方规定的学分的;(二)不遵守相关纪律及管理规定的;(三)赴台报告不合格或是没有上交的。第十一条评价总结:学院每年度对本科生赴台湾高校交流交换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交教务处备存。第五章赴台事宜管理第十二条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向台湾高校推荐交流学生,向市台办申报学生赴台批件
5、,协调和对台联络,并指导、协助学生获得入台手续材料,由学生自行办理入台手续。第十三条学院负责交流学生的推荐与在台期间的联络。学院指定专业负责人给予学生选课指导。学院指定辅导员代表学校负责学生赴台、在台及返校过程管理,项目结束后汇总学生表现情况并交由港澳台办公室存档。第十四条按照XX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学生赴台前须与学校签订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第六章学生赴台留学守则第十五条学生在台湾高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XX大学赴台交换交流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签订的协议。第十六条学生在台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大学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及当地
6、的风俗习惯,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禁止参加一切社会集会活动,禁止发布不当言论。学生因违反所在地法律、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皆由其本人承担。第十七条学生在台期间要增强安全意识,特别是要注意政治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第十八条学生要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出现伤害事故按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所签协议及有关保险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赴台期间XX大学相关费用的缴纳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第二十条本规定经学校批准,即开始实行。以前的规定若与本规定抵触,以本规定为准。凡本规定中的条款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有冲突者,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校长授权,港澳台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