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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低值品、易耗品、实验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低值品、易耗品及实验材料(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防止积压和浪费,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实行管理。各使用部门必须指派1人管理物品及账册。第三条使用部门报送物品计划时必须使用标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级。计划金额要控制在已到位的经费额度内,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供货。第四条个人和部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转让和赠送各类物品。若丢失和损坏物品者按理赔制度处理。第二章物品分类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
2、系指供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低值品: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分为低值耐用品和一般低值品两类。单价在200元至800元以内的小型仪器为低值耐用品,实行账、物管理。以下物品单价虽不足200元,但属民用性较强的物品仍按低值耐用品管理,如:秒表、照相机、收音机、录音机、电扇、吸尘器、万用表、计算器(单价IOO元以上的)、优盘等。一般低值品包括各种维修工具医用手术器械、低值仪器、仪表等,由使用部门统一管理。易耗品:包括玻璃仪器及器皿,劳动保护用品等,实行账、物管理。实验材料:指一次性消耗或使用后无法清点的物品。如:化学试剂、零配件等(国家划分的一级材料目录由其他职能部门管理,故未列入本办
3、法中)。麻醉药品,化学危险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贵重金属,虽然属于材料范围,但一律实行专管专用,严格审批制度。按“化学危险品、麻醉药品安全管理”“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章计划与购置第六条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情况编制购置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购置和供应。第七条急需的少量、专用物品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可以自行采购,及时入账。但必须遵守校财务有关规定。第四章库存与在用物品管理第八条物品入库必须严格履行入库手续,做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相符。第九条库房物品管理应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相符,特殊管理的物品(毒麻药品、贵重金属),
4、做到精确计量,定期检查。第十条低值耐用品,使用部门必须做到专人管理,账物相符。一般低值品做到及时入账,账物清楚。易耗品及实验材料做到用有记录,查有依据。第五章账务管理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与校财务处对口设立一级分类账及二级分类分户账,进行有数量,有规格,有金额的记录。使用部门设立管理账册。第十二条领用部门凭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开据的出库单办理完财务手续后到库房领取物品,当场清点,及时入账。第十三条因破损或年久不能使用的物品,可填写报废、报损单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账目。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一般低值品必须退回资产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第十四条责任心不强造成物品破损或丢失者,按理赔办法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大学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管理条例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