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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学院学分制选课办法为了推进学院学分制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一、选课要求1、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生参加本专业学习的指导性计划和毕业资格审核标准,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据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个人学习计划及选修课程。2、全日制本科生学制为4年,学分制管理模式下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36年内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考虑到新生入学时的实际情况,学院规定第一学期不进行选课,由各系统一为学生排定课表,按各专业分班组织教学,课程考核合格后记录相应学分;从第一学期末开始,学生自主选择确定第二学期以后的全部教学课程。3、学生应在老师指导下,按照课程的先后顺
2、序,在学院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自主确定学期修读课程。选课时首先要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考虑选择任选课;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先选修先行课程,再选修后续课程;同一课程理论和实验分别开课的应同时选修。4、学生应修够的最低总学分由各专业综合培养计划规定,毕业资格审核时跨专业选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不计入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学分中。二、课程分类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三类: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1、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课程和学科专业课程。学生必须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2、限制性选修课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方案
3、中按照专业方向开设的若干组选修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选择一组限制性选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3、任意选修课为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而开设的若干门人文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类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的兴趣和基础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学分。三、选课管理1、艺术类、语言类、实践类专业课程每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如少于20人则停开,并入相应平行班;非艺术类专业课程每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30人,如少于30人则停开;全校选修课程每门选课人数,艺术类、体育类课程原则上不少于30人,如少于30人则停开,非艺术类课程原则上不少于40人,如少于40人则停开。每
4、个教学班原则上不超过100人。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任意改选或退选。2、当选修人数超过某些学科、专业的开课最大容量时,根据“优生优先”原则,按成绩排队,优先满足成绩优良学生的选课需求。3、学生选修的课程经批准后,应按时上课、做实验、交作业和参加考核。未办理选修手续,学生自行听课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但不安排其参加实验、实习和考核,不计课程成绩,不能获得学分。4、学生经核准选定课程后,一般不得更动,确因特殊原因需退选者,应及时提出申请,填写退选申请单,经所在系(部)、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退选,否则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记入学生成绩单。四、选课程序学生按学院规定取得课程注册资格,选课时间和程序,按照教务处通知执行。五、附则本选课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