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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江阳J港龙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信行)(20222024耳)为进一步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深度融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加快绿色港口创建,做大集装箱业务,努力把无锡(江阴)港建设成为产业质态优、枢纽功能强、绿色生态好、港城融合美的现代化港口,现制定无锡(江阴)港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如下:一、新开集装箱航线培育扶持(一)外贸集装箱航线1 .对在无锡(江阴)港新开韩国、日本、台湾等近洋直航航线的船公司,新开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且年航班达到36个航次的,每条航线扶持300万元。2 .对在无锡(江阴)港新开运营欧洲、美洲、地中海、大洋洲等地区港口的外贸件杂集一体和包船集装箱远洋
2、航线的经营主体,新开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且年航班达到10至20个航次的,给予IOo万元扶持;对年航班达到20个及以上航次的,给予200万元扶持。3 .对在无锡(江阴)港新开“江阴洋山港”“江阴外高桥”“江阴一宁波港”等外贸定班直航精品航线的船公司,新开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且年航班达到52个航次的,给予6000元/航次的扶持。4 .对在无锡(江阴)港新开外贸支线的船公司,新开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且年航班达到40个航次的,每条航线扶持20万元;年航班达到52个航次的,每条航线扶持30万yc(二)内贸集装箱航线5 .对在无锡(江阴)港新开国内沿海直达干线(与现有航线不重复)的船公司,新开航线稳定运营
3、满一年,且年航班达到36个航次的,每条航线扶持160万元。6 .对在无锡(江阴)港新开内河支线的船公司,新开航线稳定运营满一年,且年航班达到80个航次的,每条航线扶持30万元;年航班达到104个航次的,每条航线扶持40万yc二、现有集装箱航线巩固扶持(一)外贸集装箱航线7 .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韩国、日本、台湾等近洋直航航线的船公司,每条航线年航班达到36个航次的,每条航线每年扶持200万元。8 .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江阴洋山港”五定班轮、,江阴外高桥,快航、,江阴宁波港,等外贸直航精品航线的船公司,每条航线年航班达到52个航次,且年箱量完成2,000TEU以上的,给予每年扶持3000元
4、/航次;每条航线年箱量完成5,OOOTEU以上的,给予每年扶持5000元/航次。9 .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外贸支线业务的船公司,每条航线年箱量完成2Q00TEU以上的,给予该航线每年扶持10万元;每条航线年箱量完成3,000TEU以上的,给予该航线每年扶持20万元;每条航线年箱量完成4,OOOTEU以上的,给予该航线每年扶持30万元。(二)内贸集装箱航线10 .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国内沿海直达干线的船公司,每条航线年箱量完成20,000TEU以上,且年航班达到36个航次的,给予该航线每年扶持50万元;每条航线年箱量完成30,OOOTEU以上,且年航班达到52个航次的,给予该航线每年扶持80
5、万元。11 .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内河支线的船公司,每条航线年航班达到80个航次的,给予该航线每年扶持30万元。(S)集装箱增量12 .对已在无锡(江阴)港运营的外贸支线船公司,外贸航线年箱量达到1,OOOTEU以上的,给予年箱量超出上年度部分扶持50元/TEU。13 .对在无锡(江阴)港运营国内沿海直达航线的干线船公司,给予年箱量超出上年度部分扶持40元/TEU。14 .对在无锡(江阴)港设立办事处、运营内贸支线业务且年箱量完成5,000TEU以上的支线船公司,给予年箱量超出上年度部分扶持10元/TEU。三、重点项目业务扶持15 .支持转变运输方式。对在无锡(江阴)港开展散改集、集改散业务
6、且年箱量完成2,OOOTEU以上的实际控货人,给予50元/TEU扶持。16 .支持在无锡(江阴)港开展外贸出口业务。对从无锡(江阴)港出口的外贸集装箱重大项目,年出口重箱完成300TEU以上的,给予外贸代理公司80元/TEU的扶持。因从江阴港出口外贸重箱,确需从周边港口用汽车调运空箱,给予货代公司100元/TEU的扶持。17 .支持外贸空箱服务中心建设。对经营上海、宁波至江阴驳船业务的支线承运人开展空箱调运业务,达到2,000TEU的,给予以下扶持:对2,000TEU部分,给予15元/TEU扶持;对2Q00TEU以上一5,000TEU以下(含本数)部分,给予20元/TEU扶持;对5,OOOTE
7、U以上一10,000TEU以下(含本数)部分,给予30元/TEU扶持;对超过IOiOOOTEU部分,给予50元/TEU扶持。18 .鼓励在无锡(江阴)港开展外贸进口业务。对在无锡(江阴)港年进口重箱完成300TEU以上的,给予外贸代理公司200元/TEU的扶持。19 .支持口岸冷链、药品业务。对从无锡(江阴)港进出口的外贸集装箱冷链、药品业务,给予外贸代理公司500元/TEU的扶持;对通过江阴综保区开展进出口的冷链、药品项目,给予外贸代理公司600元/TEU的扶持。20 .支持进出口集拼业务。对通过无锡(江阴)港集装箱码头开展进出口集拼集货业务的企业,给予400元/TEU扶持;通过江阴综保区开
8、展进出口集拼集货业务的企业,给予500元/TEU扶持。21 .鼓励无锡(江阴)港集装箱码头公司做大做强,设立目标考核。2022年完成集装箱量达到70万TEU,扶持200万元。2023年完成集装箱量达到85万TEU,扶持300万元。2024年完成集装箱量达到IoO万TEU,扶持500万元。四、绿色港口创建扶持22 .支持无锡(江阴)港港口企业由传统码头向绿色、智慧码头转型。无锡(江阴)港港口企业首次获评“亚太绿色港口”称号给予60万元扶持;首次获评省级以上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绿色港口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扶持。“绿色港口”星级提升的,则按照相应星级的扶持额度补足。单个企
9、业不享受重复扶持,按最高额度60万元扶持。23 .支持无锡(江阴)港港口企业由通用码头向专业码头转型。对由“抓斗”作业改为“装卸船机”作业、由“内场短驳车运输”改为“全封闭传输”、节能改造、智慧信息化等技改项目的无锡(江阴)港港口企业,当年完成项目立项、入库并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扶持;当年完成项目立项、入库并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24 .支持无锡(江阴)港散货码头加强环保投入。对采用气膜仓库等本质长效抑尘技术的无锡(江阴)港港口企业,当年完成项目立项、入库并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扶持;当年完成项目立项、入库并实际投资I
10、c(C)O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25 .支持无锡(江阴)港港口企业应用新能源技术。对应用电动、LNG等清洁能源机械(车辆)的无锡(江阴)港港口企业,当年完成项目立项、入库并实际完成应用新能源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扶持,单个企业项目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30万元。对使用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风光互补供电系统、水资源再生利用和氢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无锡(江阴)港港口企业,当年完成项目立项、入库并实际完成可再生能源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扶持,单个企业每年项目累计扶持不超过30万元。五、港口功能优化专项扶持26 .支持无锡(江阴)港
11、开展洗舱业务。推进无锡(江阴)港洗舱站对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洗舱效能,按照2022年至2024年洗舱船舶数量完成量分别达到80艘、90艘、IOO艘的目标,对无锡(江阴)港洗舱站给予100万元/年的运营政策扶持。27 .鼓励港口数字化平台建设。支持承接港航大数据平台,实时反映港口运营情况,提升港口污染物治理能力和港航一体化数据服务能力,打通船港货江海联运数字通道,赋能绿色港口升级转型职能的平台企业。平台企业2022年实现国际航行船舶2500艘次全申报;2023年实现国际航行船舶及内贸船舶2万艘次全申报;2024年实现国际航行船舶及内贸船舶3万艘次全申报,达到前述指标的,每年给予80万元运维
12、扶持。28 .鼓励港口口岸功能完善。支持港口进境肉类口岸建设、运营、招商、管理,每年给予承办单位200万元扶持;支持口岸国门检疫消杀功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20222024年分别完成入境船舶动植物性废弃物消毒及新冠预防性消毒超过500艘次、600艘次、700艘次的,每年给予口岸检疫消杀承办单位30万元扶持。六、港口产业链拓展扶持29 .鼓励“港口+”经济。支持国内外船货代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无锡(江阴)港港口区域设立综合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总部;支持注册在无锡(江阴)港港口区域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建设大宗商品交易服务、物流公共服务、外贸综合服务等功能性服务平台;支持注册在江阴综保区的外贸综合服务
13、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经济类企业,在无锡(江阴)港开展各类进出口业务;支持船货代公司及企业发挥揽货功能,在江阴港集聚箱源。按实际贡献情况,经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及临港开发区专题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按“一企一策”给予扶持。七、附则(一)扶持资金预算总额为每年3000万元,由无锡市、江阴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无锡市财政每年给予扶持资金1000万元,根据无锡市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支付。江阴市负责制定扶持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兑付至申报单位。如企业已申报无锡、江阴市同类政策的,均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扶持。对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取消涉事企业扶持资格,对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依法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二)本办法所列集装箱方面扶持对象为码头直接业务往来的船公司、代理企业。本办法中“现有集装箱航线”指除当年新开集装箱航线以外的其他集装箱航线。本办法中所指箱量除空箱调运箱量、集装箱增量外均为本港重箱。每年初由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完成情况提交申请材料,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会同临港开发区负责审核。(三)本办法由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会同临港开发区负责解释。(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为适应港口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可以根据发展实际需要,出台新的补充规定。如遇国家、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有调整,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