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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按照GB/T20976软冰淇淋预拌粉、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产品特性制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Q/NBBF0002S-20I6果冻预拌粉,本标准与原标准的区别:修改了前言;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要求; 删除了试验方法; 修改了检验规则; 修改了标识、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由上海潜润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潜润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江山、徐海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NBBF0002S-2016o果冻预拌粉1 范围本标准规
2、定了果冻预拌粉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葡萄糖、白砂糖等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麦芽糊精、魔芋粉等辅料,选择性添加黄原胶、卡拉胶、食用香精、食用色素等食品添加剂,经配料投料、混合搅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不可直接食用的果冻预拌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所引用的文件对于木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不应使用危害消费者健
3、康的物质。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色泽均匀,具有品种应有的色泽将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形态和杂质,检查有无异物。用嗅觉鉴别其其气味,用味觉品其滋味滋味、气味滋味协调,香味纯正,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形态干燥粉末,无结块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干燥失重/(%)W5.0GB5009.3总糖/(%)N35GB5009.7黄曲霉毒素Bi/(gkg)5.0GB5009.223.4 污
4、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3GB5009.123.5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IOs10,GB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4789.15人样品中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和GB/T4789.21执行。3.6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
5、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4789.10第二法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7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3.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7.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3.8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l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
6、定。5 检验规则5.1 出厂检验5.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微生物限量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指标。正常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原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相关监督等相关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3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品。6 标识、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识、标签预
7、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 包装6.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7和GB4806.8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6.2.2 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6.3 运输产品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必须小心轻放,堆放严禁重压。6.4 贮存6.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6.4.2 产品贮存时应离地隔墙,堆放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6.4.3 产品贮存时应先进先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应即时出库处理。6.4.4 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不超过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