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作业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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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作业安全规定1、在通航的江河上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现行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工前应报告当地港航监督部门。2、施工所使用的船只应经船检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期间按规定应设置临时码头、航行标志及救护、消防等设施。3、船只在航行前,应检查各部位的机械与设施是否良好,不得带病作业。4、应掌握和了解当地的气象和水文情况,遇有大风天气应检查和加固船只的锚缆等设施。遇有雨、雾天,视线不清时,船只应显示规定信号,必要时应停止航行和作业。5、定位船和作业船锚碇后,应在涉及航域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抛锚时,锚链滚滑附近不得站人。6、船只靠岸后(或两船间倒运货物)应搭设跳板、扶手或安全网,经踏试稳定牢固,方可上下人或装卸货物。7、装船时严禁超载、偏载,必要时应加配重,调整平衡。卸船时应分层均匀卸运。8、打桩船、起重船施工前应了解作业区域的水深、流速、河床地质等情况,为船舶行驶、抛锚、定位做好安全准备工作。9、抛锚、定位应保持船体稳定。如用两艘船体连结时,必须连接牢固,稳定可靠。10、使用轮胎或履带吊车在船上打桩、起重作业时,船体应按施工要求进行加固,并在吊车轮胎(或履带)下加铺垫板。11、牵引或旁侧拖带作业船时,严禁超载,牵引(或拖带)用的钢丝绳必须联结牢固。12、交通船应按规定的载人数量渡运,严禁超员强渡。船上应配有救生设备。航行中途遇有阵风、雨时,乘船人员不得走动或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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