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磨糯米粉、籼米粉企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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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按照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产品特性编写。本标准代替了Q/NADM0001S-2017水磨糯米粉、粒米粉,与Q/NADM0001S-201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前言;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要求; 增加了检验规则; 修改了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由上海静安粮油制品厂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静安粮油制品厂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启林、厉景阳。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NADMOOOlS-2014sQNADM0001

2、S-2017o水磨糯米粉、制米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磨糯米粉、釉米粉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磨粳(粒)糯米粉、物米粉为主要原料,经原料验收、拆包、包装、装箱等工序加工制成的非即食水磨糯米粉、釉米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所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不应使用危害消费者健康的物质。如食品

3、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洁白有光泽GB/T5492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口感有糯性(富有黏性),无牙醪3.3污染物限量指标铅的限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它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2的规定。表2污染物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GB5009.123.4真菌毒素限量指标真菌毒素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1的规定。3.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3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3.6.1 食品添

4、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6.3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3.7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和GB13122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出J检验5.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5.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指标。正常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

5、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原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相关监督等相关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3 组批以同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种规格、同一次投料的产品为一批。5.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从检验合格的成品批中随机抽取10包:8包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净含量测定4包)的检验,另外2包留样备用。5.5 判定规则5.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5. 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产品。6. 5.1.2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感官要求除外),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

6、行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感官要求有一项不合格,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更检。5.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5.5.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产品。5.5.2.2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感官要求除外),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感官要求有一项不合格,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好检。6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 标识、标签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 包

7、装6.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GB/T21302中规定执行。6.2.2 包装材料须卫生、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2.3 各种包装材料必须整齐美观、不松散、无破损。6.3 运输运输工具、车辆应清洁、卫生,备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6.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6.4.2 产品贮存时不得接触墙面,间隔应在20Cnl以上,堆放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6.4.3 产品贮存时应先进先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应即时出库处理。6.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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