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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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实现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效果和绩效目标,根据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18)106号)、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细则(沈科发(2018)107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验收单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做出验收结论。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坚持职责明晰、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管理主体,负责项目验收协调组

2、织工作,并提供项目验收工作条件保障。市科技局各项目管理处室负责项目验收的申请受理、督促催验和材料审核工作,重点审核验收申请的有效性、验收材料的齐全性、证明材料的合理性、总结材料的规范性、审计报告的规范性等,对审核合格项目转交验收单位进行验收。按“放管服”改革要求,可委托第三方单位承担验收材料审核工作。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负责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项目验收规则制度,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办理项目中期验收意见(证书)或结题验收证书,下达对未通过验收项目资金的处置意见。市科技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项目验收监督评估与诚信管理工作。第五条验收单位负责项目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

3、确定验收方式方法、安排验收时间地点、选聘验收专家、受理验收材料、组织专家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通报验收结论等,对验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承担市科技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事项。第六条沈阳市重要技术创新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作为验收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第三章睑收管理第七条验收范围。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需要组织验收的项目;国家或省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验收的项目。第八条验收内容。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内容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为依据,主要包括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任务或约定节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投入与

4、使用情况等。第九条验收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方式包括会议验收、函审验收,其中会议验收包括集中会议验收和现场会议验收。(一)对通过查看相关文字、图片、视频等验收材料,可以判定项目实施情况的,应采取集中会议验收。(二)对需经专家进行现场察看,方能做出准确判断,得出验收意见的,应采取现场会议验收。(S)对会议验收召集专家困难,且专家可替代性小的,应采取函审验收。第四章验收申请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如项目在执行期内已完成全部约定任务及各项考核指标,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在执行期满后的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的项目,不再组织其验收,做项目撤销处理。国家或省委托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

5、验收工作按相关要求进行。第十一条市科技局通过在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发布计划项目执行期到期项目名单,提示项目承担单位按期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对逾期项目,不再组织其验收,做项目撤销处理。第十二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一)验收申请书。(二)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四)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工艺、技术、产品检测报告,实验数据报告,用户应用报告等;论文、人才及团队建设情况以及有关经济、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五)通过实施项目形成的有关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查新检索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六)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机构

6、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期内资金单独核算管理情况,自筹资金投入、使用及变化等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会计核算、预算执行及结余等情况,并附立项合同及项目预算表、项目分阶段提交的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或报告、项目财务核算账、项目决算表及5000元以上的主要支出票据(复印件)。审计报告应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实际投入变化情况等作出定量说明,提出审计结论。(七)项目变更有关备案材料、审批文件等。(A)其他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据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上填写并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后,及时告知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和验收单位

7、。第五章申请审查第十四条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负责验收材料的审核工作。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上进行确认;对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应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修改、补充相关材料并提交。第十五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纸质验收材料一式5份、审计报告原件1份,以及PPT格式的验收汇报等。第十六条验收单位负责对审核通过的验收项目进行汇总,并按技术领域或计划类别等进行分类,排出验收时间表,通知验收专家和项目承担单位参加项目验收会。第六章专家评审第十七条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名专家组成,特殊情况可扩大到7人或9人。其中,应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并由验收专家推举产生。第

8、十八条验收单位应从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随机均衡等额选取验收专家。如选取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时,从专家库按差额随机补充选取。确因项目验收需要,专家库内现有专家不能满足验收要求、需要从专家库外选取专家时,应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应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将库外验收专家纳入专家库。第十九条每位验收专家每月参加验收项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全年不超过15次。第二十条验收专家应签署验收承诺书,发现与验收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验收公正性时,应及时向验收单位提出,不得参与相关项目验收工作。第二十一条专家验收评审费标准,原则上评审1-4个项目(含4个项目)为500元/人,5个项目以上

9、(含5个项目)为800元/人。第七章验收程序第二十二条会议验收由验收单位负责组织,包括组织专家签到、填写专家基础信息表、介绍验收规则、申明验收纪律、签署验收承诺书、推举验收专家组长、组织专家开展验收以及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到、材料分发与保存、会场设施准备等工作。第二十三条验收会议由验收专家组长主持,主要程序包括:(一)项目承担单位向验收专家提交纸质验收材料。(二)查阅项目验收资料。(三)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完成情况的汇报(含PPT汇报)。(四)查阅或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财务情况的汇报。(五)验收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六)专家对重大项目进行现场核验或观看相关影像资料。(七)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分。

10、(A)财务专家按照财务验收要求,在审核审计报告真实性、规范性基础上,对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情况进行质询,提出财务审核意见。(九)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十)验收专家组签署验收意见。(十一)向验收单位通报并转交验收意见。第二十四条函审验收由验收单位指定一名验收专家为验收专家组组长。其他验收专家分别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独立做出专家验收意见,并按验收单位规定时间交给验收单位。验收单位及时将各验收专家验收意见交验收专家组组长,验收专家组组长综合其他验收专家意见后,形成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并按规定时间反馈验收单位。第二十五条验收意见。主要包括:(一)组织验收时间、地点、单位;验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11、是否符合验收要求;专家是否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对有关问题的质询。(二)项目完成情况,包括主要技术、经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指标是否实现了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目标。(三)项目经费使用是否规范合理,自筹资金投入情况,自筹资金投入不足预算的是否视同符合规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数额等。下列情况视同自筹资金使用符合规定:L因设备、材料、能源等价格波动等原因,项目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不低于自筹资金预算80%的;2 .在预算科目、种类、数量不变且未做预算调整的情况下,确因设备、材料、能源等市场价格因素大幅减低或实验、试制等次数减少,导致研发费用投入减少,在事实清晰、证明充分的情况下,经专家

12、认定,项目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不低于自筹资金预算的60%的。(四)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结题和验收不通过三种。L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验收通过;3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目标未完成,且项目在原有基础上取得了研发进展,并提供了相应技术资料、研究情况、试验数据等相关进展证明的,为验收结题;4 .因主观故意、严重失职等导致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任务目标未完成的,项目实施、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及违规违法使用资金等失信行为的,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但不及时申请项目终止导致财政补助资金损失的,为验收不通过。第二十六条验收资料备

13、案。验收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将验收材料,包括会议通知、专家签到表、专家验收意见、专家费领取表等相关材料PDF版上传至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专家信息、专家验收意见、盖章后的验收证书等验收材料PDF版上传至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备案。第八章复验复核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验收结论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书面提出二次验收申请,或申请复核并提交复核理由及依据。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负责审核项目二次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将审核通过的材料转交验收单位并及时通知验收单位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单位在收到市科

14、技局转交的二次项目验收材料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二次验收工作,并形成二次验收结论。第二十九条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收到项目承担单位合理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单位、验收专家组长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结论,作为最终验收结论。第九章意见运用第三十条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上填报项目验收证书,经验收单位审核、市科技局复核后,持验收证书一式4份到市科技局盖章。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项目管理处室、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单位各留存1份纸质验收证书。第三十一条验收通过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除视同自筹资金预算使用符合规定外,项

15、目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低于自筹资金预算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自筹资金预算投入与实际投入的差额占预算投入的比例,退回财政补助资金。(二)项目结余财政补助资金未超过20%(含20%)的,结余资金继续留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相关科技活动;对项目结余财政补助资金超过总补助资金20%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结余资金。(三)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低于自筹资金预算且财政补助资金结余超过20%的,退回财政资金以应退回资金总额高者为准。在项目验收时,如发现财政补助资金实际支出中,有与项目实施或预算使用不符的资金支出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不符合使用规定部分的资金。第三十二条验收结题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补助资金

16、。如项目有自筹资金且实际投入低于自筹资金预算80%,项目承担单位按自筹资金预算投入与实际投入的差额占预算投入的比例,退回财政补助资金且应以退回资金总额高者为准。第三十三条验收不通过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对有不诚信行为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纳入项目诚信不良记录管理。第三十四条超期不申请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履行项目撤销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第三十五条分阶段验收项目,市科技局根据验收意见和资金使用情况,安排后续财政补助资金。第十章验收责任第三十六条验收单位应严格按照验收规定程序和原则组织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公平、公正、及时、准确。如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取消其承

17、担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资格,并追究相关组织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参加项目验收组织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如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取消其参与验收工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验收单位应当停止验收;已经完成验收的,市科技局应当取消其项目验收结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评审专家职责主要包括:(一)遵守职业道德,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认真负责、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地作出评审意见,为市科技局项目决策提供重要决策依据。(二)对本人作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依法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三)按时参加已承诺的评审活动。(四)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评审专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沈科发(2017)14号)同时废止。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19年5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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