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举报投诉受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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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举报投诉受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受资助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在校学生。第三条举报投诉的表述方式有:直接面谈(书面记录)、电话、邮箱、寄实名信函等形式。第二章举报投诉受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举报投诉的接纳、协调处理、跟踪落实及督办等环节。第五条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举报投诉的接纳、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对于学生资助工作中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投诉人也可直接向学院监察审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

2、报投诉。第三章举报投诉内容第七条学生资助工作举报投诉主要内容如下:(一)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申请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班级评议、系科初审、学院评审中未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三)系科或班级有要求平分奖助学金,要求将全部或部分奖助学金上交作为班费的行为。(四)辅导员(班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或其他教职工)有从奖助学金中收取“回扣”、“咨询费”、“材料手续费”或变相收取学生好处的行为。(五)有未发放或未足额发放奖助学金的行为。(六)受资助学生存在请客、送礼,有奢侈消费的行为。(七)学生资助工作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第四章举报投诉的受理第八条系科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院监察审计处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如实填写XX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举报投诉受理登记表,并根据举报投诉内容认真展开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投诉人。第九条投诉人在收到投诉反馈结果后,如对反馈结果不满意,可向校内上一级管理部门继续投诉,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投诉问题的处理结果作为校内处理的最终结果。第十条投诉人如对校内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受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要求反馈。第十一条投诉人对投诉的问题应尽量详细列举可靠的依据,同时必须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全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如经查实与事实不符,构成诬告,学院对投诉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受理投诉单位(部门)必须对处理投诉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经查有泄密行为、不公正处理或对投诉人打击报复行为,学院对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三条投诉人关于在贫困生认定及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评审中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在评审结果公示前或系科、学院公示期限内。公示期满进行的投诉,学院原则上不予受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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