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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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院校企合作工作,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提升学院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企合作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第三条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地方产业发展需要,深度拓展校企合作领域,加强学院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产学研用一体化,从整体上提高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各专业与企业、行业组织、政府、教科研单位、高校等在人

2、才培养、实习实训1、创业就业、培训、科研、技术服务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学院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主任等组成。学院设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各院系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组,院系负责人任组长,各教研室主任、学科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为成员,具体负责本院系校企合作工作。第六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 .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校企合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负责校企合作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校企合作

3、运行与管理体系;2 .加强学院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联系,拓宽校企合作的渠道与途径;3 .负责指导各院系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申报与建设工作,对跨专业、跨院系的校企合作特色项目加强协调和管理;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的跟踪了解、现场考察、实地走访,强化项目运行监督;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项目各阶段运行情况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4 .负责校企合作合同审查与管理;5 .负责筹办校企合作有关交流、研讨等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巩固、拓展、提升校企合作成果,创新校企合作模式。第七条各院系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是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专业特点

4、和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工作方案,规范本院系校企合作各项工作;2 .制定本院系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制定适合专业特点的校企合作方案,积极探索订单培养、冠名班、科研合作等校企深度合作模式;3 .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积极联系合作单位,引进合作项目,并组织做好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项目立项后,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4 .按时报送校企合作相关材料,接受学院的考评和验收;5 .建设“双能结构”教学团队。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承担实习实训技能课等教学任务,为教师举办新技术、新

5、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内容的培训班和讲座。有计划安排专业教师到合作单位实践锻炼。积极组织行业企业人才需求调研工作,每学年各专业应进行不少于1次调研,调研报告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6 .校企共建校内实训基地。引进合作企业为校内的实训基地投入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教学实习设备,设备无偿赠送给学院,建立专业实训室。负责对企业冠名的实训室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7 .校企共同开展科技研发或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针对企业的需求和企业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共同开展科技研发工作;或根据企业的要求,组织师生为企业提供信息资料、技术服务、解决技术难题;8 .联合企业举办或参与各级各类技能大赛。第三章合作条件、内容

6、与形式第八条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拟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需求,校企双方应具备项目合作的硬件和软件实力。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拟引进的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第九条校企合作的内容可以涉及人才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实训1、教学评价等领域。第十条各院系要充分发挥办学优势,充分利用企业技术、设备、信息等资源优势,密切关注企业需求,找准校企利益共同点,积极主动与行业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合作,创新校企合作的体制和机制,推动我院校企合作工作取得

7、实效。第四章合作项目的管理第十一条院系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XX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书,由院系对项目负责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立项手续。第十二条不占用学院资源、不需学院投入经费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立项。占用学院资源、需学院投入经费的合作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或专家评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立项。第十三条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校企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院系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由承担项目的院系负责拟定。第十五条校企合作项目的合作期限原

8、则上为13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协议到期后,校企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续签协议。第十六条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的流程具体见XX学院校企合作协议签订流程图。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后,承担该合作项目的院系应在一个月内启动项目。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应经常到合作企业实地走访调研,开展相关工作交流,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校企合作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具体内容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条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担项目的院系(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按照学校资产管理要求,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

9、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均按协议约定执行,属于学院的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第二十二条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期满,承担项目的院系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写XX学院校企合作项目验收报告,同时提供项目合作成果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结束后,相关材料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第二十四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二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按“不通过验收”处理:1.未实施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合作项目和校企合作协议书中规定的合作内容

10、;2 .预期成果未能实现;3 .提供的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不齐全。第五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五条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期满,通过验收的项目,学院给予项目负责人表彰。第二十六条校企合作工作的相关内容将纳入各院系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第二十七条教师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业绩和工作量列入个人绩效考核,可享受相应加分,作为年底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未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个人擅自以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的,学院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书面通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负责人擅自改变合作内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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