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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口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推动海口综合保税区和保税区内保税维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及海南自由贸易港保税维修环境风险监管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海口市和综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包括海口综合保税区和空港综合保税区等能够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区域。本办法所称保税维修业务,是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
2、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综保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或者将待维修货物从境内(综保区外)运入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综保区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综保区内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维修业务企业(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见联合公告的附件)的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范围,随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政策及时更新调整,企业不得在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内从事国家规定范围外的货物维修业务。第四条保税维修企业依法承担环境保护
3、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保税维修过程中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存放、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科工信局、市综合执法局以及马村港海关和美兰机场海关根据工作职责对保税维修企业实施监管。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对核准开展保税维修企业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受理企业递交的开展维修业务申请材料,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按照规定对违规的维修企业进行处理。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指导企业依法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及时处
4、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料件,督促企业定期上报维修业务和固体废物处理情况等并汇总,每年向省商务厅递交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情况等材料。第六条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不定期抽查综保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并填写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维修业务抽查表,将抽查情况通报马村港海关和美兰机场海关以及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并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整改。到期未整改的,由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会同马村港海关和美兰机场海关以及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成立联合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需终止其维修业务的,由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出具“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决定书,将处理结果上报商
5、务厅备案。第七条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维修企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八条海口市商务局配合海关、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工作,及时发布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具体产品目录范围。第九条海口市科工信局负责推进保税维修业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推动工业固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第十条马村港海关和美兰机场海关负责对进入综保区内的货物实施监管,对综保区产生的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固体废物办理出区手续并开展日常监管。指导区内企业申报进出境货物及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料件
6、。第十一条海口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保税维修业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定期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等方面的执法检查。第十二条维修企业有以下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职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维修企业以保税维修名义违法开展拆解、报废等以废充旧业务的;(二)保税维修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过程中,违规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料件的;(三)保税维修企业以任何方式违法进口固体废物,将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四)
7、违反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擅自违法处理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五)综保区内保税维修企业在开展维修业务过程中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第三章保税维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第十三条获批准准予进入综保区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开工建设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投入生产或依法使用前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第十四条维修企业在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中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提出的
8、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并按证排污;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落实相关环境保护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十五条维修企业应当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配套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废气、废水、噪声等各类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并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含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下同)合法合规处置或利用,并履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义务。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维修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质量)、流
9、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确保可追溯、可查询,其中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第十七条产生危险废物的维修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十八条同时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和非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有关规定,将保税维修业务和非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固体废物分别存放,并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记录需保存半年以上。第十九条维修企业应将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
10、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下同)、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存放。第二十条维修企业在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等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需运往综保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并登录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工
11、业固体废物,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对于危险特性不明的固体废物,在明确其属性之前遵循“提级管理”原则,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第二十二条维修企业应当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三条维修企业在保税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3号)规定,依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监管办法将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相关公告以及综保内维修业务实际开展情况持续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