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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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总体要求(一)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

2、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四)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市场主体等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五)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六)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事项范围(一)事项类型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涉及面广、成本投入大,对国家、集体或者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深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

3、长期性、综合性的特点。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L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

4、划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3)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4)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海洋、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

5、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1)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5.其他重大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二)排除事项1 .法律、行政法规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

6、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2 .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3 .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三、目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可以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实际,以及社会普遍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等综合考量确定决策事项目录。(一)事项目录征集。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可向本级政府

7、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征集决策建议。(二)立项论证。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工作部署,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三)审核报批。县政府办公室拟订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初稿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四)人大衔接。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的规定,县政府办公室编制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应当与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做好衔接。(五)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六)党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应当

8、经县党委同意。(七)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决策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A)备案。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四、决策草案形成(一)决策启动L对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由

9、县政府办公室按照目录编制规定组织立项论证;2.对各方面提出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1)县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2)县政府所属部门或者镇(街道)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2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10、。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3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所属部门、镇(街道)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

11、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二)公众参与L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2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

12、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0;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3,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

13、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4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S)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5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三)专家论证L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

14、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6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一般采取论证会形式,难以召开会议的,也可采用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7 .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未建立专家库的,可以适用省、市政府专家库。参与论证的专家可以是专家库成员,也可以是根据需要邀请的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研究的其他人员。(四)风险评估8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

15、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9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10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五、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一)合法性审查L决策草案提

16、交县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11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合法性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供下列审查材料:(1)决策事项草案;(2)起草说明(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论证情况说明)(3)决策的有关法律、法律规章和政策依据;(4)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5)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6)决策承办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7)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8)需要提供的

17、其他材料。12 县政府办公室收齐材料后,将材料纸质件交县司法局审查。13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14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15 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二)集体讨论决定1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

18、议讨论。县政府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2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县政府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县政府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3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六、决策公布和归档(一)决策公布L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党委请示报告。4 .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县政府工作报告、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县本级预算等涉及重大决策事项,依法由县政府向县人民

19、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5 .对依法须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先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后再报有权机关批准的事项,在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6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县人民政府公报和县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二)归档L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等阶

20、段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统一收集并集中管理,同时收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的结果性文件材料,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齐全完整。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归档。2 .决策归档材料应当报县政府办及县司法局备案。七、决策执行和调整L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

21、多意见;(3)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4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可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96号)执行。5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6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7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2、;情况紧急的,县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附贝L县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8 .当年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将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情况在县门户网站公布。9 .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10 本政策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原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16)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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