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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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建立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加强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以下简称病死动物及产品),包括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的病死动物及产品和综合执法部门处置的动物及产品。本办法适用于对上述病死动物及产品的收集、暂存、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其监

2、督管理活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及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第四条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农业农村部门规定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动物饲养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等场所负责人是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的主体和第一责任

3、人,应主动履行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是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管理责任单位;(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营监督管理;(三)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按部门职责配合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四)属地镇(街道)按照区农业农村局要求做好辖区内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第六条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原则,以场户送交、集中处理为主,大型养殖场、畜禽批发市场和屠宰场自行处理为补充。鼓励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畜禽养殖保险联动

4、,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畜禽养殖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第二章运营机制第七条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按照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委托给病死动物无害化企业处置,以企业经营管理、职能部门监管的市场模式运营。第八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本区畜禽养殖布局、养殖量和死亡量等因素,指导建立病死动物及产品收集体系,合理布设镇(街道)收集点,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设立暂存点。第九条各镇(街道)负责监管辖区内病死动物及产品统一收集、移交,落实专人具体做好病死动物收集、移交数量的核实和信息上报;负责镇(街道)病死动物收集点的正常运营,监督做好相关台账记录。第十条镇(街道)收集点负责将本辖区内的病死动物及产品及时收集

5、、储存,做好病死动物及产品的收集时间、数量(病死动物产品重量)等收集管理明细台账和移交、消毒等工作记录,并相对分开存放能繁母猪(种公猪)。第十一条病死动物及产品收集到一定数量后,镇(街道)专职人员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并通知保险查勘人员。病死动物及产品从收集(暂存)点向专用回收车移交过程应在承保公司、运输装载人员、镇(街道)专职人员、收集点四方管理人员见证下进行,填写病死动物及产品移交清单,经四方签字确认后完成。第十二条病死动物及产品的收集运输应严格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转运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并集中无害化处理。无害化企业对病死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无害化处理

6、技术规范,并如实记录日常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检测、消毒等情况。第十三条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政策性能繁母猪、生猪、家禽养殖保险理赔与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挂钩运营工作。第三章处理补助第十四条病死动物及产品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按“谁承担、补贴谁”的原则给予补贴,中央、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补助经费。(一)收集(暂存)点收集病死猪,财政补助收集费10元/头。(二)承担病害动物及产品转运,运输费按委托合同结算。(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病死动物及产品,处理费用按委托协议价格结算。第四章监管机制第十五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按规定监督管理病死动物及产品收集、运输、

7、无害化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补贴资金。区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区财政局联合区农业农村局逐级向上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安排区级配套资金,监督补贴资金使用。第十七条属地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负责病死动物及产品无害化数量核定。各镇(街道)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收集点运营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病死动物及产品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由区农业农村局与相关单位按规定结算。第十九条本办法病死动物及产品经无害化处理企业或经认定的大型养殖场自行无害化处理,必须经区农业农村局确认后,享受补贴资金,镇(街道)自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自筹解决。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未按照处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规定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要求,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第二十一条养殖场(户)、镇(街道)收集点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等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补助经费,不得违法出售病死动物及产品。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补贴标准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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