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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管理制度一、消防器材由综合办统一配备、维修。配备的灭火器材每年必须进行维修、充装、更换。二、凡需配备灭火器材的单位,应持单位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到安全生产部备案登记后,方可领取。三、各单位对领取的灭火器材要当作自己的工具、设备进行管理。对已使用的灭火器材要及时到安全生产部说明情况,进行登记、更换。四、安全生产部要对灭火器材进行编号、登记、归档。对因气压不足的灭火器材,安全生产部及时更换。五、对损坏铅封、维修标志、手把等,视情况按灭火器材不完好按损坏消防设施处理。六、严禁私自挪用灭火器材。确因工程结束及工作面转移需要交接时,必须到安全生产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移交灭火器材。七、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公司消防管理制度,给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