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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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本级,包括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淮南)煤化工产业园,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全过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包括下列建设工程:(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

2、、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含50%)的建设工程,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项目;其他投资建设或者代建,由政府回购的建设工程。(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按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包括设计、交易、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内容,包括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中标价、施工合同价管理、施工期间工程价款的变更、签证、工

3、程计量支付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管理等。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以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结算,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工程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鼓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推行全过程咨询,委托有条件的咨询企业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加强投资管控,节约建设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第六条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

4、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定权限内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的审批。住建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和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财政资金筹集、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等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对1亿元以上项目制定审计计划并进行跟踪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履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职能。第二章设计阶段造价管理第七

5、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设计的合理性、经济性、实用性负责。推行限额设计,在设计过程中,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优化设计方案,并且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编制设计概算的需要,施工图的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的需要和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需要。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第九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编制。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任

6、务书明确的质量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审核各专业图纸是否符合标准、设计概预算是否超出投资估算等,并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约定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设计费按阶段(比例)支付,重点保证项目施工阶段的设计服务工作。第三章交易阶段造价管理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依法应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承担的建筑工

7、程肢解给多个承包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违反公平竞争规则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三条依法应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最高投标限价和EPC承包模式的初设概算应按照安徽省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进行合理编制,并随招标文件予以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应包括总价、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EPC承包模式的初设概算还应包括相关的建设工程其他费用。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EPC承包模式的初设概算应由具备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委托具备相应信用评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E

8、PC承包模式的初设概算的准确性、完整性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十五条严格控制招标暂估价设置,暂估价、暂列金额的累计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0%,超过10%的不予备案。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暂估价项目招标要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规定暂估价的计价标准、原则和暂估价价格组成,明确违约责任。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不应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且不应低于工程成本价。第十七条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由建设单位从“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择优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报市住建部

9、门。最高投标限价审核。市住建部门从“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择优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建设单位应根据核准的审核报告修正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第十八条政府性投资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审核报告、经审核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公布前,由建设单位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因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因导致项目清单工程量与图纸工程量差异较大或因清单错项、漏项导致工程量变更较大的,依法追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连带责任。第二十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约定的计价条款和中标价

10、订立合同,严禁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施工合同。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条款中应当对下列有关造价事项进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及其相应的工程合同价款、合同价格方式;(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四)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认定及相应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七)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要素价格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式;(A)工期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

11、办法;(九)工程结算价款的编制、审核方式及期限;(十)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和期限;(十一)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期限;(十二)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期限;(十三)与履行合同、支付金额有关的担保事项;(十四)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计、监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执行标准参考附件)第四章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建设单

12、位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定。第二十四条严格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超额支付工程款。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一)勘察、设计成果与项目地质、水文、地形等条件不符的;(二)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的;(三)因政策、规划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四)项目规划、设计有重大缺陷的;(五)受疫情、台风、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影响的;(六)其他法定变

13、更的情形。对于确需变更的项目,应按规定严格审批程序,不得拆分处理。因勘察、设计、审图、造价等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实施工程变更时相关单位的职责:(一)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建设单位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帐整理和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管,制定工程变更审查审批制度、组织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审批工作。(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

14、,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变更造价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三)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与分工,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应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各责任主体要强化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重大设计变更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并征求原设计单位书面意见,严禁

15、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实行会审制和缺席默认制。变更审查会议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投资单位和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管、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部门按照工程性质和职能分工参加变更审查。变更审查结论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第二十九条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工程变更增加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批;(二)工程变更增加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会审;(三)工程变更增加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同意后,报请建设单位的市政府分管市长通过会议

16、研究决定;(四)工程变更增加超过Ioo万元的,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五)非因法定事由,工程建设项目价款变更累计超过IOO万元以上或者超过合同价款10%的,启动责任追究;(六)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投资的,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建设单位申报,并按规定会审通过,方可组织实施。第三十条招标工程变更总额超过合同价款10%,或单项工程变更超过400万元,且不属于招标范围的,应重新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对编制结果进行审核,重新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第五章竣工验收阶段造价管理第三十一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

17、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从“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报主管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第三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

18、件质量标准等标准,针对工程咨询业务特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行编制、审核和审定三级内部审核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进行签章。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审定人员应在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名并加盖个人及执业印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各从事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造价管理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一)因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要求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二)因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

19、、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第三十八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移送处置的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规范造价咨询、招标投标、造价变更、工程结算、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建设程序。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者由于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责任;因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造成工

20、程造价超概算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抗疫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含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煤化工产业园),各县区参照执行。附件1造价咨询服务费、设计费、监理费参考取费标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计、监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可参考以下标准执行:一、造价咨询服务费(含招标代理费)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400万元以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参照有关文件标准执

21、行,实行市场调节价,400-1000万元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按不超过文件规定标准的70%支付,1000-5000万元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按不超过文件规定标准的60%支付,5000-10000万元以上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按不超过文件规定标准的50%支付,10000-20000万元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按不超过文件规定标准的40%支付,20000万元以上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按不超过文件规定标准的30%支付。二、设计费用(含方案设计、勘察、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费)依据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400万元以下设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400-1000万元项目设计费按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支

22、付,1000-5000万元项目设计费按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8%支付,5000-10000万元项目设计费按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6%支付,10000-20000万元项目设计费按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4%支付,20000万元以上项目设计费按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2%支付。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专项设计、市政和景观园林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难度系数、项目特点等结合市场价确定。三、工程监理费用依据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400万元以下监理费实行市场调价,400-1000万元项目监理费按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1%支付,1000-5000万元项目监理费按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支付,5000-10000万元项目监理费按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0.9%支付,IOOOO-20000万元项目监理费按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0.8%支付,20000万元以上项目监理费按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0.7%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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