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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征收主体变化,现行2002年市政府印发的淮安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2223号)较多内容需要修改和完善,亟需制定新的管理办法。据此,市发改委起草了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一、制定背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税发202151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将由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
2、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稳妥做好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市政府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新的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包含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明确收费主体、收费性质、收费标准等内容,以便于税务部门实施征收,确保有据可依。二、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17条,主要包括文件起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收费原则、收费性质、部门职责、信息共享机制、征收方式、计费周期、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制定、有偿服务收费、免征条件、分类垃圾减收、非居民厨余垃圾等17个方面。1 .明确规定征收主体。2002年的文件没有明确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文件,明确税务部门负责城
3、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同时,为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按照便捷、高效、易操作原则,可以委托有关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代征,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2 .明晰界定收费性质。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属地原则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明晰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等服务的,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有偿服务费。有偿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
4、定。3 .保持收费标准不变。虽然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2002年制定,但是,我们与苏北邻市现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仍然能够基本保持一致。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仍沿用2002年的征收标准不变,未作调整和提高,在新办法出台的同时,另文制定下发。4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为有效开展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税务、城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税务、城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卫健、退役军人、工会等部门会商机制,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按季度核对并共享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入库及退库等信息,并共享部门间相关信息,解决收费中遇到的具体问题。5 .完善收费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收费优惠政策,扩大了收费优惠范围,对2002年出台文件的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收费优惠政策包括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6 .其他。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清江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纳入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生态文旅区按此办法执行。规定代收代征单位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具体比例由税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在不增加征收成本的前提下,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确定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费周期和计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