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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理工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要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三条党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
2、见。(二)研究、决定学院发展的指导思想、办学方向、总体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方案、重要基建项目、财务预决算,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与改革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基本管理制度。(三)研究、制定学院党建工作的规划和措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讨论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和审批下级党组织的组成。(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研究对党员干部党风党纪教育和决定对党员干部违纪的处理意见;研究决定中层干部培养的计划和意见。(五)坚持党管人才
3、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六)研究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情况,讨论制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措施。(七)听取党委各部门、群团工作以及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汇报,讨论解决他们提出的重大问题。(八)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大事件。(九)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学院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第三章议题确定第四条党委会议题征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党委委员可事先提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党委各部门提交的议
4、题,须提请副书记审查同意;行政部门提交的议题,须经校长审查同意。提出议题应事先填写XX理工学院党委会议题征集单,在会议前3个工作日由办公室负责提出会议方案报党委书记或书记指定的副书记审定。第五条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可供选择的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第六条议题中涉及两个及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题的部门应事先征得其他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题的分管院领导与其他分管领导协商同意,并于会前就议题向党委书记或书记指定的主持人做好沟通。第七条每次党委会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由办公室至少提前3天通知每位与会人员,相关材料提前送达
5、与会成员。第八条重大问题的讨论,会前应由主提议题的部门与办公室准备好报告或决议草案。第九条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1 .未经会前审定的;2 .会前准备不充分的;3 .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4 .会上临时动议的。第四章会议组织第十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第十一条党委会参加成员为院党委委员、非党副院长根据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或由书记指定的副书记召集或主持。第十二条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议题
6、留下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党委会讨论议题时,原则上由分管院领导汇报或说明,确需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需经主持人同意,实行候会制度,在讨论到有关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离会。第十四条党委书记认为所议议题需要听证的,有关部门应组织听证。第十五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准备会议有关材料、起草发送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检查会议决议的跟进落实等。第五章议事程序和规定第十六条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提出议题的分管院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及有关政策依据应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第十七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党委
7、书记事先与院长充分酝酿和磋商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第十八条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结论性意见,并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可采取表决的方式决定,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方式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对重要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或向上级组织请示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第十九条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研究的工作秘密事项。当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应当回避。第六章落实与督办第二十条凡党委会上决定的事项,由办
8、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签发后发至党委委员和相关部门,并视议题内容于会后2天内向有关部门发出会议决议执行通知单,执行部门应严格按时完成工作。凡可以公开的决议内容,经党委书记同意,由办公室通过纪要简报或校园网向校内师生告示。第二十一条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办公室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没有按时反馈执行结果时,由办公室下达督办单,限时办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由办公室负责及时向院领导反馈,并提出拟办意见。第二十二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上由主持人或指定人员向其传达本次会议的有关决定。第二十三条对党委会的决议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1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2 .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3 .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4 .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5 .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党委会决议执行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