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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科技企业创新载体建设,构建完善企业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特就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科技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市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基础平台,是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重要依托,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科技企业组建,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科技企业。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等科
2、研机构及其它相关企业、创新机构联合组建中心。第四条主要任务:(一)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深入推进企业进行自主创新;(二)立足企业和产业创新需求,针对创新重点难点领域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三)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成为培养和引进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基地,推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第五条市科技局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心建设的申报受理、方案评估和立项批复;(二)对中心建设运行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三)其它有关事项。第六条依托单位指
3、组建中心的科技企业,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提供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S)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依法依规做好研发费支出财务核算管理和统计工作。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科技企业;(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
4、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2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三)建有与财务账一致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非规上企业,不低于3%;2 .规上企业,不低于3%或IOOO万元;(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软件、设计类企业15人),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五)具有中心建设所需资金保障和科研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2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软件、设
5、计类等企业研发场地5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50万元以上);(六)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机制,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第八条中心申请材料:(一)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二)依托单位相关证照(三)依托单位及中心基础状况的佐证材料(财务报表、专利清单及证书、中心管理制度、人员清单、聘用合同及职称/学历证书、研发场地和科研设备的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书等)(四)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小微企业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
6、细表等)以上材料通过湖州市科技大脑填报,经依托单位所在区县科技局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第九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予发文认定。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十条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其依托单位,要制定中心建设发展计划,扎实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活动。第十一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第十二条探索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对建设成效明显作用发挥充分的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第十三条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区县科技局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鼓励区县因地制宜培育建设区县级科技企业研发机构。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市级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命名为:“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如果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变更为:“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I日实施。原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湖市科高发(2021)1号)同时废止。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