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积分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330305 上传时间:2023-04-19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5.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爆破作业单位积分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爆破作业单位积分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爆破作业单位积分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爆破作业单位积分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爆破作业单位积分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爆破作业单位积分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爆破作业单位积分管理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爆破作业单位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省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工作标准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严格民爆物品安全监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包括营业性、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第三条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民爆专委办”)依据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责任情况及安全防范、日常管理状况等,对爆破作业单位实行积分考核制度,按积分情况分别进行安全管理。对爆破作业单位实行积分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时积分、实时公开、定期处理。

2、第四条对爆破作业单位积分管理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爆破作业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第二章积分考核标准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2分:(一)未定期开展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经常对保管员和值班守护人员等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并予以记录的;(三)未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将检查、整改情况予以记录的;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5分:(一)民爆物品储存库人防、物防、

3、技防、犬防达不到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基本要求的;(二)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不健全的;(三)储存库治安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功能或在修复期间内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应急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四)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未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的;(五)为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或在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同时承接涉及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六)未落实每半年组织一次民爆物品储存库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演练要求的;(

4、七)未落实爆破作业人员年度复训要求的;(A)未按照隐患排查整治“数字化、规范化”要求,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两化”信息管理系统的;(九)未落实“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并由保管员、安全管理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的;(+)未落实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要求的。第七条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一)爆破作业人员、注册资金、净资产、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或爆破作业人员挂靠的;(二)未经许可或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未经许可实施爆破作业或未按照资质等级实施爆破作业的;

5、(四)未经许可、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或使用非专用车辆经由道路运输民爆物品的;(五)新建、改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六)民爆物品储存库用地、建设规划未经审批或不具有合法手续的,选址、总平面布置、建筑与结构、内外安全距离、消防、电气、防雷、防静电、防射频等不符合要求的;(七)未按照规定在民爆物品储存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A)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未如实将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十一)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

6、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十二)未制定民爆物品储存库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的;(十三)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十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十五)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十六)为非法生产活动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的;(十七)爆破作业合同签订后3日内,未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十八)爆破作业项目完工后15日内,未将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的

7、;(十九)转包或承接转包爆破作业项目的;(二十)违反爆破安全规程关于设计、安全评价、安全监理和爆破施工准备、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及起爆方法、起爆网络、装药、填塞、爆破警戒、信号、爆后检查、盲炮处理等规定、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二H一)爆破与钻孔分离的;(二十二)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二十三)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二十四)安全隐患突出,被公安部、省公安厅督办或直接查处的。第八条爆破作业单位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的,一次记30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次记50分。(一)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非法制造、买

8、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4 .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

9、及其违法所得。(二)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1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2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3 .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4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5 .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6 .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10、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7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8 .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 .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2 .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3 .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4 .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5 .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

11、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6 .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7 .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四)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L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2 .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3 .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4 .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不标志的;5 .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

12、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6 .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7 .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五)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1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3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

13、取登记记录的;4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六)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2 .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3 .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4 .

14、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七)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2 .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3 .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八)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

15、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章定期兑现积分惩罚第九条县(市、区)民爆专委办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积分统计管理工作。县(市、区)民爆专委办根据日常管理和检查情况和省、市州民爆专委办通报工作情况,对爆破作业单位实行50分制积分考

16、核,每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并依据考核积分结果,及时对爆破作业单位严肃倒查追责。根据每月积分累计情况,区分情形随时作出处理。积分在20分以上30分以下的,县(市、区)民爆专委办应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积分在30分以上40分以下的,县(市、区)民爆专委办应约谈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积分在40分以上的,县(市、区)民爆专委办应对爆破作业单位提出更换主要负责人意见,并责令限期更换到位。第十条省、市州民爆专委办对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及实施刑事、行政处罚情况,应及时通报县(市、区)民爆专委办按规定对爆破作业单位予以积分。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一次有两种以上违法违规情况被记分的,应分别计算,累计

17、分值。第十二条县(市、区)民爆专委办应每月对爆破作业单位开展积分考核,积分在考核年度内累计计算,达到相应分值时,按第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三条县(市、区)民爆专委办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积分并按照等级落实处理措施后,应将工作情况逐级报省、市州民爆专委办备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民爆专委办对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及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第十五条各级民爆专委办依据分级预警情况,对爆破作业单位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对积分在40分以上的爆破作业单位,省民爆专委办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市州民爆专委办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县民爆专委办每半月检查不少于1次。对积分在30分以上4

18、0分以下的爆破作业单位,省民爆专委办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市州民爆专委办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县民爆专委办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对积分在20分以上30分以下的的爆破作业单位,省民爆专委办每年度检查不少于1次;市州民爆专委办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县民爆专委办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第十六条各级民爆专委办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及时制作爆破作业单位记分告知单(企业联)和爆破作业单位记分存根(民爆专委办联)(详见附件),详细记载检查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检查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检查事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处理结果及扣分情况,交爆破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留存。

19、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原因。第十七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督促爆破作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到位或责令停业整顿后恢复从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县民爆专委办应适当增加检查次数。第十八条对发现违法情节严重,符合撤销、吊销从业资质条件的,及时取证,固定证据,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五章监管责任第十九条各级民爆专委办不按规定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或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严肃倒查追责。第二十条省、市州民爆专委办对县(市、区)民爆专委办落实爆破作业单位积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检查发现不落实积分管理规定、不及时兑现积分奖惩、不落实相应惩

20、戒措施的,严肃倒查追责。第二十一条对利用爆破作业单位积分管理工作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侵害爆破作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倒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以下”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民爆专委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爆破作业单位记分告知单(企业联)(企业名称):一年月日,省(市、县)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你企业落实民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检查,发现如下问题隐患:、2、 3、 根据湖北省爆破作业单位积分管理规定,拟对你单位计分,以上隐患请于年月日前整改到位,特此告之。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决定机关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爆破作业单位记分单存根(民爆专委办联)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及单位:检查时间:年月日发现问题隐患:32、 3、 根据湖北省爆破作业单位积分管理规定,拟对该单位计分,并告之该单位于年.月日前整改到位。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决定机关盖章: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