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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申请人:身份证件号:办理业务及证明材料(勾选并补充完整):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填写姓名)户籍关系由(填写到县区)转移到(填写到县区)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1 .死亡注销登记(填写姓名)为参保人(填写姓名)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参保人已于一年月一日死亡2 .丧失国籍注销登记参保人员(填写姓名)己于一年一月日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口加入国籍注销内地户籍,取得香港澳门口台湾户籍3 .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注销参保人员(填写姓名)己于一年月起在(市、县、区)享受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口机关事业单位
2、养老保险待遇口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口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口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请填写)承诺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义务和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同时,知悉本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的失信人员
3、限制等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涉及多领、冒领的,除需退回多领、冒领的金额外,并视情节处以罚款,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诺人:身份证件号:与申请人关系:本人/法定监护人(勾选)承诺日期:年月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
4、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适用事项见附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办事对象须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原制定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