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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党委设中共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党校,各分党委(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分党校。第八条党校设校长一人,由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另设副校长2-3人。分党校设校长、副校长各一人,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分别兼任。第九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集体领导体制。校务委员会在党校校长的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的各项工作。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党校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分党校设工作人员一名,一般由本单位具体负责学生党建工作的同志兼任。第十条党校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和管理。第十一条校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门研究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