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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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第二条本会是由浦东新区各类科研机构、经科委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咨询建议,维护研发机构的合法权益,疏通与政府部门联系的渠道,促进研发机构之间及其与国内外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为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做贡献。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浦东

2、新区。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科教兴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方针、政策、法规,提出咨询建议,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科研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二)围绕会员单位创新与发展中的共性问题,组织经验交流,举办专题报告会、学术研讨会、现场交流会,编发资料和简报;(三)推进产学研联盟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组织合作攻关、科技考察、参观、咨询、交流、展览活动;(四)申请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五)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专题调查和软科学研究,开展科研机构管理升级工作;(六)编辑出版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刊物,组织编译有关书籍和资料,建立网站等综合

3、信息服务平台;(七)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合作交流、科技服务、调研咨询、项目论证、成果推广、编辑出版、维护会员权益。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具有研发功能的单位;(四)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单位。第十一条会

4、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5、,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6、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

7、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

8、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不能用鼓掌通过方式。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

9、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

10、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三条本会内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

11、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五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会费;(一)社会捐赠、资助;(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九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

12、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一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

13、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五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

14、)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某某年6月3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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