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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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第二条本会是静安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培育发展、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功能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照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整合资源,增强活力,提升公信力,提高影响力,为实现静安现代化国际城区目标作贡献。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静安区民

2、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485号501室。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坚持党建引领,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社会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二)围绕社会组织发展需求,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三)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开展指导咨询、人才培育、品牌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招投标创投、规范化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提升能力,促进自律。(四)发挥平台

3、优势,开展交流合作,推动社会组织资源共享和跨界合作。(五)紧贴社情民意,积极为社会组织提供各类服务,畅通反映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六)完成党和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党建指导、调查研究、指导咨询、业务培训、交流合作、反映诉求、协调服务、维护权益、宣传联络、评比表彰。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召开重大会议、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及在活动中发现

4、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凡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第

5、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四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后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

6、)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须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五

7、)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八)审批会员入会、除名和申诉;(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调整或增补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

8、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确因工

9、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须经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督查年度工作计划;(二)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

10、度,报理事会审批;(三)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四)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五条会内设秘书处、业务指导部、宣传联络部、党建工作部等办事机构。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关于社会团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一)向

11、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政府委托项目的收入;(二)政府资助收入;(三)社会捐赠收入;(四)其他服务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会的

12、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一条本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和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

13、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机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理事会对上年度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议,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本会上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第三十九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四十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4、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合法的方式用于公益目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员大会表决通过。 符,以国家法律、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本章程经某某年5月5日第二届第五次会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法规和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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