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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银华顺璟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3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四、基金财产保国10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3八、父易及)目算交收女排16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0/1、U攵SS24、彳口,息、24卜、JTJ.26H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7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7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7IIl、j,x,上dJ30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1十
2、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33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33一ijL34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度19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郑杨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
3、: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
4、指引(试行)、银华顺璟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目的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四)解释除非本托管协议另有约定,本托管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L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6、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利I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7、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乐但在每次开放期前15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o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9、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2)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10、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7)、(8)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11、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2、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
13、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14、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并书面提交。双方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15、方。名单变更后一方应及时发送对方,经对方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依照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但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隐瞒方承担相应责任。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16、督。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由基金管理人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提供必要协助。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托管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17、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
1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合理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必要数据资料和制度等。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20、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
21、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22、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财产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L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托管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保管责任。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
23、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二)募集资金的验证募集期内销售机构
24、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提前结束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
25、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26、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27、动。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28、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L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七
29、)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
30、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
31、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
32、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托管协议相关约定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章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
33、公章,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章的,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或回电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划款指令授权书无论本基金成立时或后续更新,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发送扫描件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章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
34、后三日内将划款指令授权书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划款指令授权书原件未按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授权书对应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二)指令的内容1 .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回购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据进行资金结算。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
35、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付款账号、付款户名、开户行、收款账号、收款户名、开户行、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章。(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36、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15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点至11点30分,13点至17点)提交基金托管人。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
37、上午11:00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立即将指令退
38、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约定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有
39、权拒绝执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除本托管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的,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发送扫描件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
40、基金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章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托管协议约定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章样本而导致基金份额
41、持有人受损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邮件、传真或录音电话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七)其它事项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纪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
42、纪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起始运作前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纪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43、办理。2 .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3 .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4 .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银行间上清所、中债登划款指令和成交通知单按相关规定提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债登、上清所提供的查询功能,实时跟踪交易结算情况、证券与资金到账与余额变动情况,便于监控结算过程,做好资金与交易匹配的前端控制。5 .定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条款格式应在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一个工
44、作日发送给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将定期存款的划款指令及存款协议盖章版(传真件或扫描件)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提交基金托管人,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存款银行无法在存入当日17点前向基金托管人送达存款证实书的,基金管理人应敦促存款银行将存款证实扫描件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存款证实书送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存款证实
45、书原件。基金托管人仅对存款证实书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内容为账户名称、起息日、到期日、金额、利率。基金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真实性承担审核职责。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应包括:(1)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存款账户开立、资金存入和支取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高效的结算服务。(2)存款银行为托管资产所投资的定期存款的存款证明文件提供上门服务,即:定期存款资金到账当日,存款银行派授权代理人将“存款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妥善送至托管人处。“证实书”移交给托管人之前,因“证实书”丢失、损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3)定期存款到期日当日或提前支取日当日,存款银行应派授权代
46、理人前往托管人处提取“证实书”。“证实书”移交给存款行授权代理人之后,因“证实书”丢失、损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提供对前述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务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代理人提供上门服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4)存款银行应保证及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于支取当日将本息划付至基金开立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的托管账户,并列明账户的开户行、账号、户名、大额支付号。存款银行应确认,定期存款的本息只能划入开立在托管人的相应托管账户或经托管人确认的指定账户。上述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需变更,必须经托管人书面同意。(5)存款银行应为定期存
47、款业务提供定期对账服务。首次对账应不晚于存款资金存入后的一个自然月。除首次对账外,对账频率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存款银行应配合托管人对“证实书”的书面征询。(6)在存款存续期内,“证实书”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的,存款银行应配合办理变更手续。6 .本基金拟投资于期货交易市场前,基金管理人、期货经纪机构及基金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国债期货投资托管协议。(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30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四)交易记录、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1 .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一致。2 .资金账目的核对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