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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废弃路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弃道路管理,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及评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矿区预计两个月内不使用或经生产技术科及责任科室确认已失去作用、无需存在的路段,认定为废弃路段。主要分为暂时废弃路段,永久废弃路段。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三条矿各责任科室根据生产计划,向施工单位下达废弃路段封堵指令,施工单位在接到指令后,须立即进行封堵。第四条各责任单位对业务范围内的废弃路段进行封堵,矿各责任科室负责废弃路段的监督管理。对于未能按要求及时封堵废弃路段的单位进行考核。第五条在废弃路段出、入口两侧设置安全挡墙进行封堵,封堵挡墙顶宽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低于Imo第六条在废弃路段两侧的封堵挡墙外侧设立警示牌,封堵完成后由各责任科室现场确定是否合格。第七条针对已封闭的废弃道路,严禁人员和设备进入,否则对违反规定人员进行相应考核;因特殊原因须进入,应在完成相应工作后将挡墙恢复。第八条废弃路段挡墙日常维护由相应单位负责。第九条没有按照制度执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第三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