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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噪声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造成污染,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矿区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包括露天煤矿爆破、破碎、筛分、鼓风机、胶带运输、大型机械设备运行等过程中的噪声污染。本办法适用于露天煤矿各部门及各外委施工单位。第三条安环科是噪声防治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噪声的监测、治理过程,负责下达噪声污染防治任务,负责噪声污染防治指标的考核。第四条各部门噪声防治管理职责:(一)煤炭加工部负责地面生产系统和煤场高噪声设备的运行管理,加强设备维护保
2、养,降低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监督本部门员工佩戴防噪声防护用具。(二)综合科负责泵房、生活污水处理站、坑口加水站高噪声设备的运行管理,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降低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监督本部门员工佩戴防噪声防护用具。(三)机电科负责全矿生产设备和降噪、防噪设备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机电科在采购机械设备时应充分考虑设备噪声的要求,选择低噪声设备。第六条各部门对本部门主要产生噪声的设备加强技术改造,可采取隔音、消音、吸音等多种降噪措施或设施,加强对运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减少噪声产生环节。第七条加强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经营科负责为员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降噪声的防护用具(如耳塞、耳罩)等,各部门和安环科负责监督员工佩戴防噪声的个体防护用具。第八条安环科负责矿区重点区域进行噪声监测,如果超标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第九条噪声控制标准:厂界噪声:白天65dB;夜间W55dB;厂内85dB(A)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安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