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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施工单位矿内通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煤矿施工单位通勤车辆的行车安全管理,维护露天煤矿正常、有序的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参照国家有关交通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通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的要求,规范和指导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施工单位。第二章管理细则第四条通勤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并经矿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条通勤车辆在矿区内道路上发生故障后,应当按照规定在车前、后30米处各设置两个带反光三角警示标志,车轮下两侧设置车轮止退器,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第六条地面上在固定的永久性道路行车最高时速为40kmh,采场干线道路
2、符合标准化要求的道路行车最高时速为30kmh排土场各道路最高时速为20kmho第七条行车中,两车距离不得小于30米,下坡道路及雾天、沙尘暴天气路面上要加大两车之间的距离。第八条大风、沙尘暴等能见度大于30m的天气,必须打开防雾灯、大灯;能见度低于30m时不得行驶,同时打开大灯或使用闪光灯。第九条车辆必须避让正在路面上工作的平路机、洒水车等辅助设备。第十条生产指挥车辆必须安设车载警示灯,洒水车必须安装具有声光信号的警示装置。洒水车、平地机等作业时须开启具有声光信号的警示装置。其他作业车辆灯光设施、消防设施必须配置完好。第十一条严禁施工单位生产指挥车辆无故随意在采场内活动。第十二条矿区内拉运材料、
3、设备的外来车辆须由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指引进入采场指定作业区域。第十三条通勤车辆辆须严格按照矿区内限速标识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第十四条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驾驶室严禁超员。第十五条严禁驾驶人员在车辆行驶中接打手机,接打手机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第十六条需临时进入采场的工程施工、维修车辆,相关施工单位进行采场交通安全培训后,由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指引进入采场相关区域。第十七条采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按照爆破单位要求在预警信号拉响后立即撤出人员、设备。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及车辆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机电科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