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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露天煤矿防治水工作,做好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根据防治水细则、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及各外委施工单位。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每年初由生产技术科根据年度采矿设计,结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采掘过程中存在的水灾隐患,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第四条年度防治水计划由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第五条依据露天矿实际情况每季度末编制季度水情水害分析预报并下发各生产单位及相关科室领导。第六条矿坑各采掘面施工前,根据生产施工进度,在过断层、构造带50m前下发地质预测预报。第七条水害预测预报图表由生产技术科地质技术员
2、根据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编制。第八条水害预测预报应根据年度、月度采剥计划,结合露天煤矿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预测各工作面及周围受水害威胁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并下发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对预测预报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在施工至含水层时应提前做好疏干排水措施。第十条当矿坑内的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时,必须及时发出临时水文地质预报,提出处理措施,必须有文字和图纸。第十一条发现水患险情应立即报告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和设备撤至安全地点。第十二条水害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等。第十三条根据月度生产计划,编制月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表。第十四条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要提前进行水害预测预报。第十五条地质技术员应做好预测预报资料整理、报送、存档工作。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生产技术科相关责任人按时间节点编制水害预测预报表,未按期完成的视情况考核月度绩效1-3分。第十七条外委单位应结合水害预测预报组织施工,出现水害隐患时应及时与调度室联系,不得擅自处理。未及时联系,擅自处理导致水害情况加重的,视情况处以50010000元罚款。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说明。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