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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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山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On)1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委201114号)有关精神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以项目补贴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公益

2、性活动和参与社会建设。第四条设立项目评审小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有关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评审小组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市民政局为项目实施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协调;(二)批准项目的立项,指导并监督评审工作;(三)负责牵头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对项目开展评估工作;(四)审定项目总结、评估报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等;(五)审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第七条市社

3、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转,主要职责包括:(一)项目申报和审查;(二)制定年度项目预算,协助安排项目资金拨付;(三)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的审计和评审工作;(四)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五)组织项目宣传工作;(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和公共服务。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工作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事业发展的公益项目;资助社会组织开展的行业创新、学术研究交流、自身能力和诚信自律建设、参与社会建设、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等活动。

4、(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用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项目建设、咨询服务、资源扶助、公益场所设施维护等公益服务开支。(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四)社会公益宣传。运用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相关法规、社会组织活动开展的典型事例等,以及向基层推广社会组织培育模式和经验。(五)政策调研和信息咨询。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政策调研和咨询,指导社会工作有效开展。第九条专项资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和公共服务的,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经费预算总额的50%o项目经费预算总

5、额须经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项目评审小组审定。第十条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请一个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第四章申报条件和资料第十一条申报资助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成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五)在申报专项资金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申报资助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优先资格:(一)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等级在3a及以上;(二)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三

6、)有正在开展实施的公共服务项目;(四)曾获得部、省、市级荣誉。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申报专项资金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及所解决的问题和社会效益,并重点说明项目可量化、可评估的实施效益和预期成果,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二)申报项目资金预算表。申报单位在编列申报资金预算时,应当明确受益对象,以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证明、荣誉证书、财务审计报

7、告、已经开展的公共服务项目材料、评估等级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等。第五章立项程序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社会组织的立项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民政局根据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际需求,确定资助重点领域、重点项目以及数量,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二)申报单位根据公告要求,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三)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填报真实性、完整性、项目基本要素等,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汇总提交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四)评审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进行评审,获得评审小组通过的项目,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报请市民政局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项目予以立项,有异

8、议的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告知申报单位,并核实后报市民政局决定。(五)评审小组确定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后,向社会公告。(六)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与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签订资助协议,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通知,拨付专项资金。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第十五条项目执行期为12个月,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难以完成的,由用款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后,最长可延期3个月。延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退回市

9、财政。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应当报评审小组批准。经终止、撤销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退回市财政;经变更的项目,必须在原批复的项目资金额度内执行,不得申请追加项目资金。第十七条用款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项核算,以便于检查监督。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正式立项后的第6个月底前,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年度终了15天内,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执行、项目绩效情况等。第十九条评审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及其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开。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将项目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市民政局负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一)一经发现,即时终止该项目,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二)三年内不得申请社会组织专项资金扶持;(三)三年内不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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