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特色商业步行街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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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特色商业步行街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县特色商业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管理,把步行街区建成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文明、服务周到、商业繁荣的特色街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步行街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步行街区,是指位于XX县XX镇XX路、XX城(XX广场)、XX街、XX街范围内,集旅游、文化、商贸、游乐、观光、休闲、居住、办公为一体,并在规定时间内禁止车辆通行的步行街区。第三条凡在步行街区内经营、购物、旅游、居住、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依照本规定对步行街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2、治安交通秩序、市场秩序、公共商业运营管理等具体公共事务进行协调和日常管理。第五条县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行政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步行街区范围内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第六条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应制定步行街区的管理公约装修管理规定等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规范步行街区管理,维护步行街区业主、经营商户的合法权益。第七条步行街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邮电、通讯、路灯、燃气、有线电视、交通、绿化等公共设施归口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和维护。第八条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步行街区范围内的座凳、花坛、雕塑、景物小品、公共厕所、垃圾站

3、及未归各主管部门管理的其它公共设施,并协助相关部门设置志愿者、旅游、文化等驿站。第九条步行街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迁改。损坏公共设施的,应由责任人修复或赔偿,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步行街区内的公共设施确需迁改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取得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迁改。有关职能部门在批准步行街区内公共设施迁改前,应就迁改事项征询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的意见;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应为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提供协助和服务。第十一条凡在步行街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经营商户,必须服从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做到挂牌经营、明码标价、门前三包。进驻步行街区的经营项目需符合特色街区业

4、态功能定位。第十二条步行街区店铺未经审批不得在店外经营,确需在门外摆摊设点的,报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店外临时设点经营。第十三条步行街区社会治安实行人防、技防、物防三结合,步行街区内各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治安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经营单位要按规定设置和完善治安监控防盗设施、设备。第十四条步行街区内各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按要求设置和完善防火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经营场所、设施要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未经县消防救援部门检查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县消防救援部门应配合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在步行街区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5、产安全。第十五条除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步行街区内在每日8时至24时禁止车辆通行。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前款规定时段内必须在步行街区周边依照城市规划设置的停车场、保管站内停放和保管,不得在步行街区内行驶和停放。载货车辆送货进入步行街区的,应在每日零时之后驶入,8时之前驶离。第十六条凡在步行街区内从事商贸活动的经营者,都必须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文明经营,并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经营;(二)超出门店的门窗外墙范围摆卖、经营;(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缺斤短两等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第十七条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应协助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步行街区业态营造和业种引导,维护步行街区内的经营秩序。第十

6、八条步行街区的经营商户对所管物业内部的安全、秩序、消防等承担管理责任,并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公共商业运营管理。第十九条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步行街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及公共物业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管理。受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委托从事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等公共物业、商业管理业务的第三方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公共物业、商业管理服务。第二十条步行街区依法组建的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制度,协助维护步行街区内的治安和公共秩序,并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保安人员对步行街区内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和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应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7、第二十一条需在步行街区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应持相关资料向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场设置。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商业街的特色,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设立专门投诉电话和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步行街区内发生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应予以制止并报请和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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