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日志登记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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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日志登记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门诊日志登记工作,结合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及202*年10月22日孕产妇保健项目督导中存在的问题,现对门诊日志登记做出如下要求,请各科室遵照执行。一、门诊各科室对就诊病人要详细登记门诊日志并按规定的项目填写详细、完整且内容要确保真实可靠。二、15岁至49岁女性患者,在现病史中必须注明末次月经时间、是否放置宫内节育器。三、对疑似传染病和确诊的传染病病例,要登记其具体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发病日期、诊断日期、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等),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电话号码,学生要登记病人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

2、报。四、传染病工作负责人,每月应进行一次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一)门诊日志至少要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10项基本内容;(二)出入院登记至少包括姓名、有效陪伴证件号、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是否死亡,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等)11项基本内容:所查内容的完整率不得低于90%每月自查后发现问题及时公示完善。五、孕妇三病(梅毒、艾滋、两对半)阳性结果的必须纳入危急值管理。六、检验科需设置尿检登记台账,所有进行尿HCG检验的女性都应进行登记。七、超声室工作人员应登记所有早孕检查及胎儿超声检查的孕妇,核实建档单位和建档时间,同时报告妇保工作人员并签字确认。八、所有女性住院病人的病例中必须记录末次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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