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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是指本 机关在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的执法决 定文书。第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 以外,应当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
2、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 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 大影响的,可以公开。第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 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 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第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主要公示载体为市行政执 法平台和本机关门户网站,条件成熟时,综合运用微博、微信、 APP等多种公开渠道公开决定文书。第六条 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 书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拟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按本机关公文办理规定, 履行审查、审核程序,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公示。第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