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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严明行业纪律,建立医院 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规范渠道,根据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 不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卫 生健康行业作风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医院 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对象医院干部职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药代理人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和 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本规定所称医药代理人,是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 到我院开展业务活动的人员。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管
2、理及接待申请(一)支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制度规定安排医药 代理人来院开展必要的、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活动。(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来院开展业务活动等,需提前 备案。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相关业务由设备科负责审核备案; 药品相关业务由药学部负责审核备案。备案信息含企业信息、 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备案信息汇总后交 由监察审计科存档。(S)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需安排代理人到我院开展业务 活动的,原则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医院监察审计科提出接待申 请,经审核同意后(审核其开展业务工作的必要性),方可 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流程在院内开展相关业务。(四)因业务需求,需邀请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来院开展
3、业务的,申请科室(病区)应向医院监察审计科提出邀请申 请,经审核同意后(审核其开展业务工作的必要性),方可 邀请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流程来 院开展相关业务。四、对医药代理人行为的规定(一)严禁医药代理人在临床科室(含门诊)、医技科 室、设备科、药学部(药房)、保障部和信息管理部门等重 点区域开展产品推介、业务推广等相关活动。(二)严禁未经事先接待申请审批的医药代理人进入医 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经备案后的医药代理人来院开展一般 性日常业务,无需进行接待申请(仅限送货、送发票、财务 对账、递交投标书、日常维护、参加物资采购会)。(S)有关业务办理结束后,医药代理人应立即离院,
4、 不得以各种借口在院内逗留、到科室(病区)串门。(四)医药代理人不得在院内向病人推销所代理药品、 耗材等;不得向医生推荐非正规渠道来源的药品。(五)医药代理人不得伪装成病人,利用就诊等手段进 行药品、耗材推销或其他违规活动。(六)医药代理人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或者赠送现 金、有价证券、礼品(物)等;不得统计临床科室及医师个 人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等违纪违规活动。五、接待医药代理人行为规定(一)接待医药代理人实行“三定两有”规定:医院指 定的接待人员按照医院规定的接待流程在规定时间、地点负 责做好接待工作,并做好接待记录。原则上接待人员为医院 相关业务和临床科室行政负责人,可安排一名科
5、室廉洁监督 员做好接待记录(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二)各科室(部门)不得接待未经医院审批的医药代 理人。(S)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医药生 产经营企业统计临床科室及医师个人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 用量信息。(四)医院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医药代理人现金、有价证 券、礼品(物)等。六、违规处理(一)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代理人工作中,各 科室(病区)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接待人负直接责任。(二)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接待医药代 理人,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情节严重的, 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涉事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 职务等处理;经核实,涉事人员同时存在违
6、规统方等违纪违 规问题,应追究其他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查处。(S)医药代理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首次发现的,约谈 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敦促其立即整改;第二次发现的, 停止采购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代理的医药产品6-12 个月;第三次发现的,将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医院医药 产品购销黑名单(两年),并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 良记录实施办法规定上报市卫健委。其中,情节严重的, 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七、监督管理(一)各支部纪检委员、各科室廉洁监督员要积极发挥 监督作用,保障部应安排保安每天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医 药代理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劝离、保留证据, 并立即反馈监察审计科。(二)医院干部职工发现医药代理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医院监察审计科反映,电话:。(S)监察审计科应建立医药代理人的诚信记录档案, 主要记录医药代理人在医院违规不良行为。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监察审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