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两卡”(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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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稳定。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两卡”违法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重要链条,必须严厉打击和重点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一)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

2、、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二)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三)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二、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相关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市级公安机关认定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四、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应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4、并如实供述罪行。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视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回国投案,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六、到案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七、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逾期拒不投案、到案后拒不承认或未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从严惩处。八、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直接或变相参与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凡知悉上述人员有关情况及相关犯罪事实的公民,均有义务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I1.O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公安局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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