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院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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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院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全面做好医院院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照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院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院务信息,在公开院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院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院务信息不得公开。第四条对拟公开的院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由提供信息部门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一般信息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须公开的重大、敏感信息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发布。不能确定是否可以

2、公开的信息,应报请上级部门审核,以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第五条院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和不良后果的信息。包括:(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的规定,明确标识为“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然没有明确标识机密和绝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S)其它公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六条对超期的密级信息,如果拟向社会公开,按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七条各科室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如果认为应当保密,要提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不予公开的结论性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第八条对公开的院务信息中,如果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上条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予以公开。第九条各科室要相应建立院务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对违反国家条例或不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照党纪、政纪进行纪律处分。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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