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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2017年11月20日鲁交公(2017) 6号印发 根据2019年10月30日山 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的通知修 订 根据2021年7月1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第一次修改 根据2022年12月29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并继续执 行V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的通知第二次修改)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公路涉路工程建设(以下简称涉路工程)技术评价 工作,完善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保障涉路工程建设满足公路、公路附属设 施质量和安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2、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涉路工程 技术评价工作。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管理工作,并 负责国道、省道的重大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机 构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国道、省道的一般涉路工程和县道、 乡道的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管理工作,相关公路事业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第四条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是指技术评价单位通过对涉路工程技术方案在法 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公路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符合性审核,查找、分析和预测涉 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公路的影响,编制
3、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提出明确的 评价结论及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第五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应当开展技术评价 工作:(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 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 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六条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
4、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相 应专业设计资质及工程咨询资信等级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需组织专项论证 以及特大桥隧等特殊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当具备公路相应专业甲级设 计资质及工程咨询资信等级。第七条涉路工程建设按照规定进行两阶段以上勘察设计的,应当在初步设 计阶段开展涉路工程技术评价;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开 展涉路工程技术评价。第八条 涉路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向技术评价单位提供必需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第九条 技术评价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对涉路工程进行现场踏勘,对涉路 工程设计方案中所涉及公路现状、与公路的位置关系、与周边有关构造物的位置 关系、方案设计主要技术指标等进
5、行详细核实。第十条技术评价单位应当对修改后的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复核。第十一条 技术评价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涉路工程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技术评价单位出具不真 实的评价意见。第十二条技术评价单位不得对与其有产权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涉路 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技术评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事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 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发现报告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应 当及时告知许可机关,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