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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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责任意识,维护学院教学科研管理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二级学院(部)、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须理赔。理赔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设备的状况(原价值大小、新旧程度)及损坏程度、本人的态度和认识,责令其理赔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理赔。第四条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理赔:(一)违反

2、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三)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四)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五)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第五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理赔:(一)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三)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损失。

3、(四)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校保卫处报案,并有校保卫处出具的证明。第六条责任事故理赔标准:(一)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可作私人使用设备丢失的,一般按丢失时市场价全额理赔;其他仪器设备丢失的,一般按折旧价理赔;零部件丢失的,只计算零部件的价值。(二)设备损坏,但可修复并能保证现技术指标的,按实际修理费进行理赔。(三)局部损坏,造成质量明显下降,经修理尚能降级使用的,除承担修理费外,应按其质量变化的程度酌情计价理赔。(四)设备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直接损失部分的折旧价理赔。(五)事故责任者不只是一人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及表现,分别承担理赔费,责任不明时共同均

4、摊理赔费。第七条发生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报告单,一式两份交实实验实训与职业技能管理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仪器设备发生被盗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保卫部和职能部门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第八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一般应由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由使用单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依据责任大小提出处理意见,三日内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第九条理赔处理意见经学院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开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赔通知单。相关部门设备管理员接到理赔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理赔缴款手续。第十条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理赔费用只能用现金支付,并不得用公款支付。第十一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理赔缴款手续,在财务处办理,按学院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经费本,专项管理使用,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变和设备维修。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据理赔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第十二条对拒不缴纳理赔款者,由学院对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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