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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机械设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加强特殊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安全操作、日常维护、检修管理,确保设备运行过程中周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实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2特殊机械设备及事故范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强化安全管理的需要,本办法所指的特殊机械设备是指机动车辆(货车四不像、摩托车等车辆)、汽车吊、铲车、叉车、桥式起重起、皮带传输设备、葫芦吊、提升机(含上料等斜桥系统)、电梯、卷扬、电动机皮带及飞轮等在作业时要产生位移、运动或旋转的机械设备。特殊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事
2、故是指设备因管理原因、操作原因、维检修不到位或检修未按检修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设备损坏、停运、停产、人身伤害等,或造成一定经济数额的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特殊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凡下述原因造成事故的,公司将依照本办法严肃处理:3.1 未按设备检修规程或规定进行定期检修、校验,因设备故障导致事故的。3.2 设备故障及隐患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的。3.3 设备停用期间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造成事故的。3.4 设备超期服役,未及时大修或更新升级,未达到国家安全生产要求,造成事故的。3.5 对设备未进行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或巡查、维护保养不力及隐患排查
3、或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事故的。3.6 上岗人员未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技术培训,或未取得相应设备操作资质、操作证进行操作,造成事故的。3.7 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发现异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3.8 运行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私自动用设备,造成事故的。3.9 作业人员违反各级劳动纪律等管理制度、规章规定造成事故的。4事故处理等级分类4.1 人身与设备险肇事故的处理:特殊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车辆倾覆,但未造成架空管道、架空电力线路以及工业建(构)筑物等设备设施损坏的;发生起重吊具坠落、起重机大车脱轨、铁水包或渣包坠落或倾覆、移动式破碎机漏电、飞轮脱落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
4、害或设备损坏,但未造成事故损失后果的。对负事故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300元400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200元300元;负管理及领导责任的经济处罚100元200元。4.2 造成人身或设备财产损失后果的事故,再按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追究责任。4.3微伤事故(没有设备等财产损失)的处理:与特殊机械设备使用、运行等有关发生的微伤事故,对负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经济处罚200元300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100元200元;负管理及领导责任的经济处罚50元I(X)元。4.4 轻伤事故(没有设备等财产损失)的处理:特殊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轻伤事故,对负事故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300元600元;次要责任人经济
5、处罚200元400元;负管理及领导责任的经济处罚200元400元。4.5 重伤事故(或2人及以上的轻伤事故,没有设备等财产损失)的处理:特殊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重伤事故,对负事故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600元1200元;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400元800元;负管理及领导责任的经济处罚300元600元。4.6 死亡事故(没有设备等财产损失)的处理:原则上对相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2000元IoOoo元,严重的按具有处理权限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执行。5责任追究按照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员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特殊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顶格处理。5.1
6、 凡发生下述事故,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5.1.1 作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取得相关特殊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证,就上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或培训学习“走过场”、弄虚作假而造成事故的;5.1.2缺乏特殊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5.1.3 特殊机械设备的信号、标志、安全设施不全、不齐、不清而造成事故的;5.1.4 特殊机械设备严重失修,超期服役,严重超负荷造成事故的;5.1.5 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吸取教训,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5.1.6 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事故的;5.1.7 特殊机械设备停用期间,没有作好有效防护及管理,造成事故的
7、;5.1.8 监管不到位,管理松懈,未做好运行记录,特殊机械设备被违规使用,造成事故的;5.1.9 曾经责令整改过的事项或行为,再出现隐患的;曾经发生过的低级别事故事项或行为再引发事故的。5.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顶格处理肇事者或有关人员。5.2.1 由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章作业、习惯性错误操作造成特殊机械设备及人身伤害事故的;5.2.2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规程,造成特殊机械设备事故的;5.2.3 发现特殊机械设备隐患,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设备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的;5.2.4 不服从管理,擅自启动设备或擅离职守,造成设备及伤亡事故的;5.2.5
8、曾经责令整改过的事项或行为,再出现隐患的;曾经发生过的低级别事故事项或行为再引发事故的。5.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5.3.1 发生特殊机械设备及人身伤害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5.3.2 在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5.3.3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的;5.3.4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3.5 曾经责令整改过的事项或行为,再出现隐患的;曾经发生过的低级别事故事项或行为再引发事故的。5.4 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同时,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管理、领导责任者。并严格落实“四不放过”。5.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等安全生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规程、规范,造成特殊机械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给予处罚,应负党纪或行政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附则6.1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6.2 本办法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6.3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