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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设备与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特殊设备与安全设施的管理,保持安全设施、装置的可靠性,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有特殊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以及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的管理。特殊设备主要指地面站生产系统、机动车辆、锅炉、计量器具等对安全质量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附件。三、管理办法第一条特殊设备应按规定严格落实责任人制度,实行定人定机管理。设备运行、保养和检定记录应齐全。第二条操作特殊设备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属于特种作业范围的,必须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国家未明确规定但安全影响较大的岗位由项目部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相关
2、作业。第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如果需要,应主动向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特殊设备操作人员应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第五条坚持做好特殊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灵敏、可靠,严禁带“病”或超负荷运行。第六条特殊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需要定期检定的应依法进行周期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第七条消防器材、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必要的防腐、防锈、加固等措施应及时完成。第八条消防器材、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和标准计量器具等达到法定检定周期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领导申报,并与公安消防、气象、质监等部门联系检测事宜,检测合格后应索取检定证书或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