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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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批准:审核:编制: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0日生效日期:2018年09月01日编制部门:1目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3职责3.1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对其辖区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进行日常管理。3. 2安环办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察,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4. 3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备、考核、颁证。4工作程

2、序4.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4.2 培训、取证4. 2.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4. 2.2安排员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安环办联系相应单位进行培训、取证。5. 2.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

3、训、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4.3复审4.3.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4.3.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环办,由安环办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4.3.3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4.5.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

4、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4.4管理和监督4.4.1各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4.4.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有关部门领导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4.4.3安环办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人力资源部同意,方可变动。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环办收

5、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4.4.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满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如需重新上岗,各用人部门要向安全办提出申请,由安环办联系发证单位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4.4.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失,由安环办联系业务主管部门补办新证。4.4.7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4.4.8公司员工有权力和义务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举报、制止。5引用文件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5.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6相关记录无7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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