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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92条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的依据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191962.2-1991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I81997-2001)2、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危险废物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2)、危险废物贮存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设置泄漏、溢满事故收集、处理防护设施。(3)、禁止将不能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3、危险废物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代码、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的时间等内容。(2)、设置的标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格尺寸比例和颜色要求,喷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且不易退色;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准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各种标识标志的设置要牢固,位置要准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色、损坏、危险废物利用暂存、处置场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