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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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0.1为加强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进一步规范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0.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

2、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导则。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不适用本导则。IO3本导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1.0.4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监督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按法

3、定建设程序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2.0.2施工安全监督应当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线上监督应依托省住建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智慧质安平台”)开展。2.0.3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4)督促施工安全问题隐患整改,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处理;(5)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6)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

4、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2.0.4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告知和强调保证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条件;(2)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4)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终止施工安全监督;(5)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2.0.5施工安全监督自施工许可部门向监督机构推送施工许可信息起,至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结束。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中止施工报告,申请中止施工安全监督。2.0.6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方式分为常

5、规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等。(1)常规检查是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危大工程施工以及高处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等的检查;(2)重点检查是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各级施工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或处罚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等的检查;(3)专项检查是由各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安全专项整治、安全大检查等检查。2.0.7监督机构实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或者通过智慧质安平台进行监督抽查;(3)发现安全问题隐患,责令整改或暂

6、时停止施工;(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5)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2.1 .8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任务,每次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督活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具备监督资格条件。3监督程序2.2 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2.2.1 监督机构通过项目审批系统平台收到施工许可部门推送的施工许可信息后,核对并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监督相关资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甘AJ-Do2.2.2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应包括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安全问题隐患处置措施、事故报告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终(中)止监

7、督办理规定等内容。2.2.3 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通过智慧质安平台完善监督相关信息:(1)工程概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安管人员等资格证书,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2)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甘AJ-2);(3)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4)投保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单。314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工程基本情况等发生变化时,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各方及时通过智慧质安平台补充变更后的相关监督信息。2.3 编制监督工作计划321监督机构

8、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甘AJ-3),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2.3.1 抽查频次应在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状况确定,可结合实际加大频次。原则上工程项目工期不超过1年的,工期内抽查不少于3次;工期1年及以上的,每年抽查不少于3次。同时应保证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抽查各不少于1次。323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施工安全事故或在各级施工安全检查中被通报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情况,应当增加抽查1-3次。324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施工安全事故、抽查中发现施工安全问题隐患较多的工程

9、项目,应当增加抽查1-2次。3.2.5 对项目经理在本工程之前上一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且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次数。3.3 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告知会3.3.1 监督机构应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对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等相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提出安全监督要求,核对智慧质安平台有关安全监督信息等。3.4 监督抽查抽测3.4.1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3.4.2 每次抽查,监督人员应规范、准

10、确、完整、及时记录监督抽查情况,通过智慧质安平台填报检查的时间、范围、部位、内容、处理意见、结果及必要的图片和影像等资料,形成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甘AJ-4)。3.4.3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问题隐患时,应作如下处理:(1)对可立即整改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并在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中记录;(2)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甘AJ-5),责令限期整改;(3)对安全问题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甘AJ-6),责令撤离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并停工整改;之后组织对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留存安全生产约谈记录(甘AJ-

11、7)o(4)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留存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案件移送单(甘AJ-8)及处理结果。3.4.4 被责令整改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问题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问题隐患整改报告(甘AJ-9),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3.4.5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安全问题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进行销号管理,并对停工整改的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甘AJ-10)。3.4.6 被责令整改的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

12、关部门处理。3.4.7 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等情况,应按规定计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3.5 中止、恢复监督3.5.1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甘AJ-II),注明中止施工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3.5.2 监督机构收到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甘AJ-12),并中止施工安全监督。3.5.3 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督促建设单位牵头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

13、安全问题隐患,保障施工现场处于安全稳定状态。3.5.4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安全条件检查、完善和验收,符合条件的,向监督机构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报告(甘AJ-13)o3.5.5 监督机构收到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甘AJ-14),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3.5.6 对停工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未向监督机构提交报告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报告;逾期未报告的,经查实确已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将相关信息告知

14、施工许可发放部门。3.6 终止监督3.6.1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甘AJ-15),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的甘肃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甘AJ-16)等材料。3.6.2 监督机构收到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甘AJ-17),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3.6.3 监督机构以项目自评和日常监督情况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甘肃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甘AJ-18),考评结果计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4档案管理4.0.1工程项目终止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形成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4.0.2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信息以及监督告知、监督抽查记录、中(终)止监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危大工程抽查等过程中等形成的文书、影像资料等。403施工安全监督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管理应符合现行有关文件归档规范的要求。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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