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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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1、目的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有害物质对工人健康的危害程度和进行监护,鉴定各单位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做好职工职业卫生有害因素控制措施,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对车间(岗位)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进行定点、定期监测,结合公司生产实际,保护员工免受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作业点及操作室危害因素的检验。3、引用文件/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4)工业企业

2、设计卫生标准(GBZ2-2002)4、职责4.1安监处负责对各作业场所的粉尘、噪音、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有害因素监测。4.2安监处依据上级相关部门的分析结果进行监督指导各车间、工段对作业场所进行整改,进一步优化现场作业环境。5、工作程序5.1 危害因素的检验:安监处负责与工业卫生监测站联系,进行危害因素的检验。5.2 分析检验记录:在检验和测量记录中,应清楚的表明各个作业场所的地点、危害因素的种类及检测时间,并注明是否超出最高允许浓度或临界数值。5.3 安监处负责对上级防疫部门的监测记录,建档,并做好登记工作。6、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点确定原则6.1 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经常逸散的范围,在有工人经停留

3、或持续操作的地方,以最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地点作为监测点。6.2 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根据卫生原则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6. 3在同一地点有数种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确定为若干个监测点。6.4在同一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6.5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点一经确定即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设立标志和监测数据记录牌,建立测试记录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管理。6.6作业点与监测点概念不同。因此作业点不一定必然定为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点。6. 7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和变动时,必须由安监处进

4、行审批,履行变更管理制度。6. 8设在各测定的监测专用设备、电气设施、仪器等,未经安监处同意,不得随意拆除和移动。7、有毒、有害物质采样的方法和要求7. 1采样时应能代表工人实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7. 2采样应符合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况时不准采样:(1)停车时不准采样。(2)制造环境假像时不准采样。(3)抽加盲板时不准采样。(4)现场出现事故时不准采样。7.3采样方法和用具必须符合监测的技术要求,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7.4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分析方法,统一采用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所规定的方法测定。7.5生产环境的评价、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点的评价,每个季度评价一次,评价以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为依据。7.6测定点的评价以一个季度所测定的全部数据中符合标准的数据占2/3以上,则这个点定为合格点,否则为不合格点。7.7生产环境对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评价应分别进行,粉尘测定点的合格率低于80%,毒物监测点的合格率低于90%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7.8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定点凡达到标准要求的必须保持稳定,不准回升,测定点发生回升或合格率低于规定要求的,应及时与有关车间联系,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保护职工的利益,否则,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车间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与年终安全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8、相关文件/记录(1)变更管理制度(2)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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