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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工程师依法监理工程施工质量的方法监理工程师应该怎样依法监理工程施工质量呢?下面是了监理工程师依法监理工程施工质量的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1、建立监理制。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筑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立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承包合同,代表建立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监视。2、监理单位的权利。依照建筑法第32条规定,监理单位行使以下权利:(1)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立工期和建立资金等方面,代表建立单位实施监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立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立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当监
2、理责任(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以下简称“条例”)。(2)工程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3、监理单位的义务。依照建筑法第32条、第34条规定,监理单位履行以下义务:(1)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立单位要求改正。(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立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理(“条例”第38条、建立工程监理标准第548条)。4、监理单位的责任。依照建筑法第35条规定,监理单位承当
3、以下责任:(1)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视检查的工程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立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立单位造成损失的,与承包单位承当连带责任。(2)两不串通,两不签字。与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条例”第67条);(3)违反实施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规定第19条。1、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法第58条第1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4、与分包单位承当连带责任。2、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法第58条第2款,“条例”第28条)。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法第59条、“条例”第29条)4、承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条例”第30条)。5、承包单位必须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条例”第31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5、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立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条例”第37条)。2、不合格的工序不签字。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立工程监理标准第549条)。3、不合格的材料不签字。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建立工程监理标准第546条)。对承包人的以下8项不良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给予不良记录(建立工程质
6、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方法)。1、未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2、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税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3、未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4、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6、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承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7、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8、其它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1、验收的条件:(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7、并应形成验收文件(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第303条第5款)。(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根底上进行(同上第4款)。(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条,工程报验单A7表)。2、验收人员资格:(1)建立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条例”第77条)。(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同上第3款)。(3)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专职质检员和技术负责人参加。3、验收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同上第2款)。(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同上第1款)。(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工程和一般工程验收(同上第7款)。主控工程有一项不合格,该检验批视为不合格。4、检验批的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先自检评定合格之后才报监理工程师验收。(2)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工程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统一标准D(H表记录。(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检验批的验收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实行抽检(复验),合格签署“同意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