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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区灾害水体管理制度第一条各矿应加强矿区范围内灾害水体的管理工作,杜绝重大水灾事故的发生。矿区灾害水体,指可引发井下突发水害的老空水、老塘水、水闸墙蓄水、相邻矿井积水(或过水)、煤柱有可能破坏后的地表水体、雨季山水等。第二条各矿结合小煤矿检查和雨季的三防检查,对辖区内的有害水体进行排查。L可采取工程措施及时处理消除隐患的;2.对水体煤柱有确实保证不受破坏的,可不纳入有害水体范畴。否则,应纳入有害水体管理范畴。第三条对有害水体建立数据档案。内容应有水体位置(附:示意图)、水量、积水标高、积水范围、对矿井影响范围、能否采取工程措施治理等内容。第四条对每个有害水体必须进行可能突水时的水流自然流经路线
2、分析,确定突发水害时水流路线。要人为控制水流路线的,必须有已建成的控水设施。否则,确定突发水害水流路线时,不得考虑人为控制因素。第五条根据水量确定最终积水区淹没范围,计算淹没高度,确定突发水害时人员的撤离范围和人员的躲避路线。第六条水体建档及防范措施:L有害水体一经确定,必须完成建档工作,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2,完成建档工作后,分析确定突水自然流经路线、淹没区范围、淹没线高度。并将有关资料报矿总工程师、矿安监等有关部门,协助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第七条加强灾害水体的监测。各矿应对灾害水体的变化进行监测,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