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砚山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2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砚山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机制,不断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作用,深入推进平安砚山建设,更好服务砚山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砚山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卜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
2、策及公序良俗,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疏导、互让互谅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指本县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员是指根据我县实际需要聘任和推选从事调解工作,并由调委会聘任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第三条“以案定补”的适用范围为全县各级调委会(人民调解室卜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村级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含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支部书记、小组干部和调委会从群众组织(调解小组、治保小组、工会、青年、妇女小组
3、、女子调解队、联防队)中聘用的调解员;(二)乡(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含调委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他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行业性、专业性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含调委会(人民调解室)聘任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他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四)“五老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聘任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以案定补”适用调委会(人民调解室)办理的调解案件,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是指对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根据矛盾纠纷调解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工作量、社会
4、影响、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员给予调解纠纷案件补助的一种机制。(-)为鼓励调委会积极参与化解群众与企业、公司、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纠纷,允许调委会在受理调解不同申请人(3户以上)与同一被申请人(土地纠纷、合同纠纷、道路通行等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不同户口信息、不同身份信息,或者不同面积、不同四至界线,或者租金等不同情况,实行办理不同申请人与同一被申请人的案件时进行分案,分别报送“以案定补”领取补助资金;(二)调委会调解同一纠纷,经多次调解成功,只能按一件领取“以案定补”补助资金;(三)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对象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公职人员。
5、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不设基数,按实际调解成功案件数给予“以案定补工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矛盾纠纷划分、类别和受理第七条根据矛盾纠纷产生时间跨度、调解难易程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综合因素,划分为四类:(-)一般纠纷。指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情节简单,能即时达成调解协议的民事纠纷。(二)疑难复杂纠纷。指案情较复杂、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需调查取证、调解难度较大;或者涉及当事人较多,涉及金额较大。()重大疑难纠纷。指案件复杂、在当地反映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情节复杂,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在当地社
6、会影响大,有可能造成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四)重特大纠纷。指产生纠纷时间长、积怨程度深,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或反复性大的案件,情节特别复杂,调解难度特别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第八条纠纷的类别:(一)婚姻家庭纠纷;(二)邻里纠纷;(三)房屋宅基地纠纷;(四)合同纠纷;(五)生产经营纠纷;(六)损害赔偿纠纷;(七)山林土地纠纷;(八)征地拆迁纠纷;(九)环境污染纠纷;(十)劳动争议纠纷;(十一)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十二)医疗纠纷;(十三)物业管理纠纷;(十四)消费纠纷;(十五)旅游纠纷;(十六)知识产权纠纷;(十七)互联网纠纷;(十八)其他纠
7、纷。第九条纠纷受理范围(-)调委会受理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矛盾纠纷。原则上调处本辖区内的第八条所指的民间纠纷;同时积极支持鼓励各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处村委会(社区)与村委会(社区入村(居)民小组与村(居)民小组以及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纠纷,并定期逐级排查、上报难以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和重特大纠纷;(二)调委会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同时不得受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矛盾纠纷。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根据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
8、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得调解。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调解符合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可能激化的,在做好稳定工作的前提下,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处理。第十二条调委会受理的纠纷案件。调委会根据调解纠纷需要,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对于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对于口头申请的,调委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第三章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审核认定第十三条调委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
9、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调解协议书需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
10、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委会留存一份。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调委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与该案件的有关的证据、资料、材料立卷归档。第十八条申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案件,必须是调解成功,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且符合和适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补助。第十九条申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按照统一格式认真填写调解卷宗,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11、、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等文书材料。所填写的调解协议书必须有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按指印及调解组织的印章。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人民调解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二)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三)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四)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第二十一条隶属2个以上调委会联合调解同1件矛盾纠纷的,按下列其中之一兑现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矛盾纠纷当事人属不同的村委会(社区),并且调解由两个村委会(社区)调委会联合进行调解的。
12、两个村委会(社区)调委会各按调解1件兑现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二)矛盾纠纷当事人属不同的乡(镇),并且调解是由两个乡(镇)调委会联合进行调解的。两个乡(镇)调委会各按调解1件兑现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主持调解成功,符合本办法兑现要求的,不以当事人所属乡(镇)、村委会(社区)区分,只按调解1件兑现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第二十二条调解小组调解成功纠纷案件必须将调解文书报村(社区)调委会审查、存档、备案,作为考核评定“以案定补”;村(社区)调委会(人民调解室)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件上报乡(镇)调委会存档、备案,作为考核评定“以案定补”;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成功
13、的纠纷案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案,作为考核评定“以案定补,第二十三条司法所对本乡(镇)辖区调委会申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初审工作负责彳亍业主管部门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申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初审工作负责。对申报“以案定补”案件初审工作,要求按照矛盾纠纷划分、卷宗资料齐全、规范,案件数精准,并根据“以案定补”矛盾纠纷划分标准进行收集整理、核查、统计汇总每半年上报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条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经初审,符合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进行复核认定。复核符合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的,报县财政局按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标准给予兑现补助;复
14、核不符合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的,不予兑现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第四章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纪律第二十五条调委会工作职责: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掌握辖区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对易发、多发重点区域、村寨开展集中排查、调解;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能激化、恶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苗头,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做好调解案件登记、归档,保证工作完整性和连续性。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新方法,不断提高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第二十六条调委会调解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
15、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四)调委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按照调委会指派调解民间纠纷。(二)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调处意见;()及时向调委会报告重大疑难纠纷,关注群体性的纠纷发展情况;(四)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五)督促履行协议内容,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六)结合矛盾纠纷调解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合理
16、诉求。第二十八条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侮辱、处罚、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吃请受礼;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矛盾纠纷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兑现标准、时间和方式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标准:(-)一般纠纷调解成功1件,兑现补助资金IOO元;(二)疑难复杂纠纷调解成功1件,兑现补助资金400元;(三)重大疑难纠纷调解成功1件,兑现补助资金1000元;(四)重特大纠纷,省、州、县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1件,依据纠纷产生时间跨度、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的
17、影响、实际调解情况等综合因素,兑现补助资金5000兀O第三十条经审核符合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标准的案件,由司法局每半年报财政局给予兑现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补助资金。第三十一条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按下列方式兑现:(-)村委会(社区)调委会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资金,兑现到司法所,由司法所及时兑现到村委会(社区)调委会;(二)乡(镇)调委会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资金,直接兑现到符合领取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的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直接兑现到符合领取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的人民调解员。第三十二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及财政
18、状况,适时提高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标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及时排查、调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六章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相关要求第三十三条调委会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应当材料齐全,文书制作、卷宗装订规范。第三十四条调委会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应当使用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第三十五条村委会(社区)调委会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申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的案件,根据纠纷的难易程度,须具备下列所列材料:(-)申报一般纠纷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的,须有卷宗封面、封底,至少须具备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且按规定顺序装订;(二)申
19、报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疑难纠纷、重特大纠纷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的,须有卷宗封面、封底,具备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等与该案件相关的材料,且按规定顺序装订。第三十六条乡(镇)调委会,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申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的案件,根据纠纷的难易程度,须具备下列所列材料:(-)申报一般纠纷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的,须有卷宗封面、封底,至少须具备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等与该案件相关的材料,且按规定顺序装订;(二)
20、申报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疑难纠纷、重特大纠纷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的,须有卷宗封面、封底,具备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等与该案件相关的材料,且按规定顺序装订。第三十七条村委会(社区)调委会,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应按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设立人民调解室,悬挂人民调解徽章、工作职责、人员组成和工作流程图等相关制度,并设调解员、记录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参加人坐席等。第三十八条人民调解卷宗需按规定建立档案保管,卷宗建立完善后,不得对卷宗内容进行涂改、修改,或是将卷宗借予他人;借阅、查阅需凭有效证明和证件。第
21、七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九条县司法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加强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第四十条各村委会(社区)、乡(镇)、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对所申报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和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第四十一条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必须全额兑现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对象,专款专用。违反财经纪律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二条对乡(镇)辖区调委会申报“以案定补”初审不严,出现空报、虚报调解件数,骗领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行为的,追究司法所长(负责人)责任;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申报“以案定补”初审不严,出现空报、虚报调解件数,骗领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行为的,追究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第四十三条对空报、虚报调解成功案件数骗领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或挪用、侵吞、私扣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收回骗领或挪用、侵吞、私扣的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砚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第四十六条2010年6月29日印发的砚山县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以奖代补暂行办法(试行)(砚政办发(2010)125号)同时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