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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小区业主,1=1漉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共同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根据民法典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第二条本规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参与表决或表决意见为不同意为由,不遵守本规约。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则,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并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相邻关系,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参与垃圾
2、分类处理、文明饲养宠物、保护生态环境等活动,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为,基本情况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规划平面图详见附件1):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二)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套(户)数套(户b其中住宅面积平方米,计套;非住宅面积平方米,计套。(三)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物业构成明细及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详见附件2、附
3、件3。(备注: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场地、喷泉、雕塑、小品、桌、椅、凳、绿地、花草树木、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体育器械、宣传栏、广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客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间及小区门楼、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等设
4、施;共用设备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水落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各种线路、水箱、水泵、电梯、锅炉、发电机、配电系统、中央空调、供暖管道、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快递信报箱(群)、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采用以下第种方式:(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二)委托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三)自行管理。第二章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大会,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选举,行使共同管理事项的决定权。业主应当积极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
5、),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罢免或增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应当委托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人参加投票。第七条业主应当积极行使以下物业管理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选举;(二)参选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四)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五)监督公共收益的来源、使用与分配;(六)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七)接受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并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A)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管理其他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九);(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
6、人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七)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疫情防控等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A);(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业主应当约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
7、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规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物业,行使房屋安全使用权利,履行房屋安全管理义务,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拥有的物业。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将住宅改变为(口餐饮口娱乐口宾馆口);严禁将商铺(含临街)用于(宠物医院机动车养护维修口餐饮酒吧口卜第十一条业主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一)配合物业服
8、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检查房屋;在房屋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出租房屋的,督促承租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二)发现房屋存在应当由房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白蚁预防等单位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情形的,要求其承担责任,并配合其对危险房屋采取25治理、抢险措施;(三)发现物业使用人或者其他业主实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直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四);(五)法律法规及本规约规定的其他责任。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迁出,并积极
9、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抢险措施。第十二条物业使用及维修养护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需临时占用共用部位或挖掘道路的,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需进入其他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他专有部分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组织开展物业维修等工作时,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需进入其专有部分的,应当予以配合;(三)水电气、通讯等相关专营单位需要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业主物业专有部分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并不得擅自
10、收取费用;(四)O第四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第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住宅用于非住宅功能,且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者装饰装修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应当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四条无需申办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房屋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知晓、遵守以下国家有关规定:(一)下列行为属于禁止行为:1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2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3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 .搭建建
11、筑物、构筑物;2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3 .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 .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四)下列行为可能产生赔偿后果:1 .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2 .侵占公共空间,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害;3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第十五条对无需申办施工许可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开展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向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同时可告知
12、居(村)民委员会;(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施工;(三)告知邻里;(四)O由物业使用人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第十六条对无需申办施工许可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开展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与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共同遵守以下规定:(一)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二)严格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的监督检查;(四)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规装修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置;(五)O第十七条对无需申办施工许可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醒房屋装饰装修企业注意下列事项:(-)施工时间的要求;(二)施
13、工噪声的控制要求;(三)材料运输和堆放的要求;(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理要求;(五)使用电梯、楼道、水电气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要求;(六)阳台封闭,空调、防盗窗、遮蓬、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的要求;(七)O第五章小区公共管理及行为规范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包括发生变更的相应信息)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一)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二)车位、车牌号;(三)物业出租的相关事项,包括承租人及其联系方式、租赁期限、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约定、车位的使用等;(四)物业专有部分转让的相关事项;(五)O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停车、充电的规定:(-)物业管理区
14、域内的停车管理规定、车位使用协议及充电管理规定;(二)规范停车,禁止占用楼道、机动车停车位停放非机动车;(三)漏油、漏水的车辆及报废、弃置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公共车位内;(四)规范使用充电设施,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五)车辆长时间停放期间,关闭防盗报警器;第二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遵守小区消防责任书;(二)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应急演练;(三)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四)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楼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五)不得将顶层楼梯门、天台、楼层防火门等擅自封闭或者上锁;(六)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存放
15、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钱;不得玩明火玩具或者游戏;(七)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堆放杂物,或者停放摩托车等;(A)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材料;(九)遵守安全用气管理规定,管理好燃气用具,做到人离燃气断;(十);(十一)法律法规及本规约关于消防安全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电梯(如有)使用的规定:(一)文明礼让,礼貌乘梯;(二)不得刮划电梯,暴力使用按钮,不得在轿厢内擅自张贴、涂画;(三)不得擅自使用电梯运载体积过大物品;不得超载使用电梯;(四)不得在轿厢内吸烟;发
16、生火警时,不得搭乘电梯;(五)电梯异常时,立即按紧急呼叫按钮,并拨打紧急救援电话;(六)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七)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使用电梯、损坏电梯的行为;(A)o(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垃圾分类后投放至指定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二)厨余垃圾投放前滤出水分;(三)废弃的大件家具等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四)禁止将装修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五)。第二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户养犬数量不得超过只;(二)为宠物办理相关登记和检疫手续,并接受相关疫苗注射;(三
17、)宠物吠叫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四)宠物出门时,为宠物佩戴圈、牌、链、套,并做好宠物卫生清洁工作;(五)宠物伤人的,立即将伤者送至专门机构接受诊治;(六)犬类宠物有狂犬病嫌疑的,及时将该宠物送至当地防疫站检验;(七)O第二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噪声管理的规定:(一)练习声乐,时间段为:;跳广场舞,时间段为:;,时间段为:;(二)不得使用外机噪声超标的空调;(三)不得制造超标噪声、振动等侵扰邻里生活;(四)O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高空抛物;(二)在阳台、窗户等临边位置置放物品,造成高空坠物隐患;(三)堵塞下水道;(四)擅自设置广告牌,或
18、者粘贴广告材料;(五)养鸡养鸭,或者种菜种花等;(六)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或者乱贴乱挂、乱涂乱划等;(七)弃置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A)实施传销、电信诈骗、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九)赌博、吸毒,或者从事邪教活动;(十);(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业主处分物业专有部分时,不得有以下行为:(-)对房间进行分割后按单间或者床位出租;(二)将厨房、卫生间、客厅等改成普通房间出租;(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四)将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房屋作为群租房出租;(五)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违法活动;(六)O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提醒并协助受让人
19、办理维修资金过户手续,移交房屋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业主手册前期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七条经业主大会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利用架空层及其他可以利用的共用部位设置下列功能性用房:(一)为业主健身、阅读、娱乐等活动服务的场所;(二)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小区党支部办公场所;()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四)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提供其他公共基础服务的场所;(五)用于出租、经营以获取公共收益的场所。第六章公共收益管理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方式获得的收益为公共收益:(一)业主共有停车场地使用费;(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广
20、告资源收益;(三)出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租金;(四)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得的违约金、赔偿金;(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土地征收补偿金;(七);(八)其他依法属于公共收益的资金。未经法定程序并签订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允许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收益的具体分配比例;未约定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第二十九条公共收益通过业主大会结算帐户,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公共收益按照下列方式决定使用:(一)使用金额为元以上时
21、,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二)使用金额为元-元时,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三)使用金额为一元-元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共同审批;(四)使用金额为元以下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第三十条使用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业主大会会议开支,或者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执行秘书薪资及奖补,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但不得超出下列范围:(一)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直接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三)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或者水电费;(四)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配给业主;(五)支付司法裁判文书中由业主大会(全体业主)承担的费用;t第三十一条业主、物
22、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均不得侵占、擅自处分公共收益。业主欠交相关款项的,在分配公共收益时,其应当获得的分配额依次优先充抵下列所欠费用:(-)应交而未交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二)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额的30%而应当续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欠交的物业服务费;(四)O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公共收益的具体收支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业主可以查询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大会结算帐户明细及财务收支帐册等资料。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拒绝配合业主进行查询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投诉、举报。第七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第三十
23、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现由县(市、区)设立的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以下简称代管机构)。业主应当定期查询自身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及其增值收益情况,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代管机构查核。第三十四条业主应当支持自己分摊范围内的维修,并跟踪监督下列内容:(-)维修方案是否可行,预算是否合理;(二)维修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三)维修过程是否与维修方案一致;(四)维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五)竣工验收及备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六)是否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造价审核(维修工程费用五万元以上的);(七)维修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分摊金额是否准确;(九)O第三十五条下列维修项目采用计划使用
24、的方式使用维修资金:(-)共用设施设备的防锈工程;(二)警示标志、道路标线工程;()O计划使用维修资金的方案应当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计划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万元;计划使用期限不超过年;计划使用的维修资金由全体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备注:计划使用适用于全体业主受益、费用在五万元以下、可以预见且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周期性物业维修工程;计划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且计划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第三十六条一般使用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维修申请人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报修,业主委员会到场核实;(二)维修申请人编制使用方案,内容包括
25、涉及户数及相应分摊费用等;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投票表决;(三)表决通过的,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代管机构提交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告知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时选聘维修单位。维修费用超过五万元的,还应当选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维修费用超过万元的,还应当选聘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单位。前述单位、机构应当尽可能从代管机构定期公布的名单中选择;(四)业主委员会公示拟选聘的单位、机构,以及工程预算、维修工期起止时间、保修期限等事项;公示无异议的,选聘的单位、机构编制相应的工程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同意;(五)选聘的单位、机构实施各自的工程方案,有必要的,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实施过程中,业
26、主委员会应当参与监督;(六)业主委员会公示维修方案、工程审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等事项;公示无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向代管机构申请支付。第三十七条下列情形采用应急使用的方式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二)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性障碍或者部分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三)电梯故障;(四)建筑外立面装饰或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五)玻璃幕墙炸裂;(六);(七)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维修费用直接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第
27、三十八条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维修申请人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报修,业主委员会到场核实后,向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提出申请;(二)代管机构组织认定、核实后,业主委员会从代管机构定期公布的名单中选择维修单位,并告知代管机构;(三)维修单位进场实施抢修,业主委员会应当参与监督;(四)业主委员会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公示无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向代管机构申请支付。第三十九条使用维修资金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州)、县(市、区)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和操作流程,相关文本应当使用其提供的示范文本。第四十条尚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州)、县(市、区)的相关规定补交首期维修资
28、金。业主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业主应当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补交、续交维修资金:(一)一次性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分户帐内;(二)逐月等额交存至维修资金分户帐内;(三)与物业费一同交存,同时告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四)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方式交存;(五)按照代管机构的要求交存;(六)O第八章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第四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业
29、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制止不了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仍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第项措施(可多选):(一)限制参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督委员会;(二)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O第四十三条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下列第种方式催交:(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催交;(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费收交情况,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号;(三)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四)O第四十四条业主之间发
30、生纠纷,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请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通过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十五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约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报送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告知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规约生效后七日内,将本规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续公25示,直至本规约被
31、修改生效。业主大会(盖章)年月日附件:1.规划平面图2 .物业构成明细3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附件1规划平面图(粘贴)附件2物业构成明细类型幢数套(个)数建筑面积(平方米)高层住宅多层住宅另IJ墅商业办公工业会所学校幼儿园车库附件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室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名称数量名称数量围墙(米)车辆出入口(个)人行出入口(个)车行道(平方米)人行道(平方米)绿地(平方米)大型乔木(株)广场(平方米)园林建筑小品(座、个)渠池湖井(座、个)路灯(杆)地灯(个)草坪灯(个)围墙灯(个)其他照明设施(个)室外音箱(个)雨水管(米)雨水井(个)污水管(米)污水井(个)蓄水池(座)化粪池(座)车位(个)垃圾收集设施(座)儿童游乐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体育锻炼设施休闲娱乐设施室内共用设施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功率或容量启用时间电梯(台)变压器(台)配电柜(个)发电机组(台)生活水池(座)水泵(台)消防水池/箱(座)消防报警系统智能监控(安防)系统业主共有房屋名称栋幢号房号面积(平米)备注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业主生活服务用房经营性用房架空层设施设备用房配电房电梯机房其他设施设备用房设备层/避难层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