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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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河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全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红河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执法着装,是指全州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职在岗执法人员统一配发的执法制式服装。三、农业综合执法制式服装按照国家法定标识实行统一制作,统一样式。并根据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编码管理,包括着装、帽徽、肩章、臂章、胸牌、胸号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赠送和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四、州、县(市)农业执法人员穿着统一制式执法着装的管理,适用本规定。五、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应当穿着执法制式服装:1、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执行公务(含联合执法卜2、集

2、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重大农业执法保障活动、农业执法专项宣传活动等。3、正常上班时间。4、参加各级农业系统执法培训、技能演练、相关会议。5、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六、下列情形,执法人员不宜穿着执法制式服装:1、非公务时间。2、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务。3、女性执法人员怀孕中后期。4、执行特殊任务。5、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七、农业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照规定配套着装,制式着装与便装不得同时混穿,寒冷季节加穿内着非制式着装时不得外露。2、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牌、胸号等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任何标志、物品。3、保持执法制式着装

3、的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制式冒,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4、除因工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着制式皮鞋或其他黑色皮鞋。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赤脚。5、女性执法人员不得系扎围巾、染指甲、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6、除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外,农业执法人员不得穿着执法着装到农贸市场买菜、商场购物、餐饮店就餐、景区和其他场所活动。八、农业执法人员着装和执行公务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九、农业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要语言文明,仪表端庄,举止得体,姿态良好,不得勾肩搭背、嬉戏打闹。十、农业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执法场地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执行公务的工作

4、时间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场所。十一、农业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退休、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十二、因辞职、调离、退休,或因被辞退、开除公职,轮岗等不再具备执法资格、不再担任农业执法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帽徽、肩章、臂章、胸牌、胸号等农业综合执法标识。十三、农业综合执法制式着装风纪和执法证使用,接受农业执法机关法制督察人员的监督。十四、经国务院批准配发的渔政执法着装、植物检疫着装,分别按照专业着装的管理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实施统一管理。十五、新录用、调入、轮岗并取得执法证件到农业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在配发制式着装前,根据岗位安排开展执法活动,应当穿着正装(便服),做到着装整齐、清洁,保持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十六、农业执法人员违反穿着制式服装规定,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法制督察人员带离现场,农业执法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并视调查情节作出相应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纪检监委派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十七、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执行。2016年印发的红河州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着装管理规定随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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