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材料改性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华大学访问学者基金申请指南及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纤维材料改性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华大学访问学者基金申请指南及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纤维材料改性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华大学)访问学者基金申请指南及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为促进国内外学术合作和交流,扩大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中心的作用,提高所在领域的学术研究水平,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实验室发展规划,特设立纤维材料改性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华大学)访问学者基金,支持与本实验室目前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项目,并鼓励应用基础和交叉学科研究。一、实验室简介纤维材料改性国家重点实验室于1992年建立以来,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八字方针,在凝聚学科人才、促进科研发展、构筑研究平台、扩大学术交流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2003
2、、2008、2013年三次通过国家评估,2018年在第四次国家评估中获评“优秀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室目前主要研究方向为:1)高性能纤维与复合材料;2)功能纤维与智能制造;3)绿色纤维与健康材料;4)前沿纤维与杂化材料。二、访问学者申请对象访问学者基金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科研教学工作所需费用,择优支持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知名学者和专家,特别鼓励青年科研人员来实验室工作。优先资助与本实验室联合培养学生的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分为两种类型:来自境外的学者;境内而非本校的学者。境外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2个月,境内而非
3、本校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4个月。三、访问学者申请程序和管理办法1、申报受理时间依据申请指南发布时间。2、课题申请根据资助的主要研究方面(见本指南第四部分)填写“东华大学纤维材料改性国家重点实验室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版)。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申请课题应符合本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实验室在研课题有密切联系,有前沿性、开拓性、切实可行的技术路线和新颖的研究内容。建议研究期限为2年。3、课题审批完全或部分由实验室资助的课题,课题资助额度为5-10万元/项。具体经费额度经专家组初审,主任办公会审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完全自带经费的研究课题,由实验室
4、主任审批。获得通过的项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实验室主任签署批准意见后通知申请者。4、访问学者经费拨付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东华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办法,访问学者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经费分为两次下拨,首次下拨总资助经费的80%,剩余部分于结题合格后予以拨付。经费使用不得违反财务制度,不得挪作它用。课题结束或终止时所余经费应上缴本实验室;自带经费的开放基金课题的结余经费退回原拨款单位或个人。课题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如下: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2)学术活动费(指与访问学者直接有关的论文出版费、资料复印费和以本实验室名义出席的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务费用
5、);3)外地课题参与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的往来差旅费、住宿费等;4)其他5、中期检查制度项目执行到中期时需做中期检查,根据课题性质和进展,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阶段小结。如经检查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所资助课题未经批准而严重偏离研究大纲,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中断该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未下拨的经费。6、结题规则课题结束或终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1)项目结题报告;2)学术论文复印件或专利复印件。结题要求:取得如下学术、技术成果:在实验室资助基础上,取得与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及满足国家重大需求方面的突出成果,包括联合发表高水平论文、联合申报并获得省
6、部级及以上奖励、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要项目、出版学术专著、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及其转让实施许可、产业化推广、配套军工应用、人才计划、社会服务等。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结题报告,由主任办公会审议结题。具体要求以项目合同书为准。对于按期结题的访问学者项目,实验室拨付剩余的20%经费;研究成果或意义显著,经本人申请、实验室批准,予以滚动资助,追加资助金额,滚动资助延续时间1-2年。课题结束后所取得的相关论文专利、鉴定或评议、经济效益等成果应及时告知实验室。7、项目成果归属和转让须知项目的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由本实验室研究基金资助的课题,论文发表或专利转让需取得实验室同意。部分及全部自带经费来实验室工作的课题,其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及专利由研究者以双方单位人员的名义署名,论文发表或专利转让需取得双方单位同意。四、访问学者资助的主要研究方向1、高性能纤维与复合材料;2、功能纤维与智能制造;3、绿色纤维与健康材料;4、前沿纤维与杂化材料本办法解释权在纤维材料改性国家重点实验室。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纤维材料改性国家重点实验室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