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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一条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快切装置(备用电源快速切换装置、负荷快速联切装置)、系统稳定控制装置、电动机自启动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微机“五防”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二次回路与元件。第二条制定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系统配置原则、配置方案和整定计算原则,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第
2、三条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相关规范和要求,定制管理实行闭环管理。定期开展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评价、分析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第四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产品,并具备“管控一体化”功能。第五条35kV及以上和重要装置变电所的6(10)kV电源联络线宜装设光纤纵差保护。第六条35kV及以上重要变电站(所)必须设置故障录波器及GPS对时装置。第七条变电站监控装置电源应配置UPS或交流正弦波逆变电源。第八条继电保护工作应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承担。继电保护定值计算应设专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第二节企业管理机构及
3、职责范围第九条继电保护专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十条电气主管部门或电力调度负责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审核批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保护装置的维护、检验和试验工作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第十二条应完善继电保护基础资料的收集及归档工作。第十三条保护装置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应按国家、行业、企业的相关规范和要求执行。第三节保护装置的运行第十四条有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工作必须有工作票。第十五条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作的有效措施。第十六条保护装置检验合
4、格后应加铅封或加密,密码资料在继电保护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在继电保护工作完毕后,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试验交接记录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十七条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运行人员必须和当值电力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和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十八条运行人员必须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员和有关人员;按保护装置整定所规定的允许负荷电流或允许负荷曲线,对电气设备或线路的负荷潮流进行监视,发现可能使保护装置误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继电保护部门联系,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向有关人员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报。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做出记录,通知有关部门消除及处理。第十九条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信号,必须经值班长与值班人员共同确认,准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二十条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的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电压抽取装置)不允许退出运行,必须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保护装置的影响,并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第二十一条为避免保护装置等电子设备受电磁信号的干扰而发生误动作,在该类设备运行时,其周围2m内严禁使用对讲机、手机等,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